税务总局明确营改增试点中对个人房屋出租的规定

《经济日报》 · 曾金华 · 2016-09-02 08: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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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营改增方面的公告,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分摊后的月租金不得超过三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对于个人不动产,《公告》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举例说,如果个人出租门面房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10万元,可以将10万元租金平摊至各月,每个月租金都不超过3万元,可以参照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这项政策能给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规定只要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方便企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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