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族提取公积金取消70㎡住房限制
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 保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长春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租赁商品房70㎡标准限制。
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 保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9月28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从即日起开始实施。《细则》明确,在长春租住商品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租赁商品房70㎡标准限制。
取消租赁商品房70㎡限制原《细则》
第十三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
(二)在长春市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房屋的(含70㎡),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三)在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地区及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地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房屋的(含70㎡),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6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月。
修改为
第十三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不得累计提取。
(二)在长春市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12000元/年,不得累计提取。
(三)在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地区及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地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9600元/年,不得累计提取。
租商品房需签无房承诺书原《细则》
原《细则》第十八条,职工依照本细则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十)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1、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2、租住商品房的提供:可确定房屋准确面积的《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
修改为
1、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租期内的租赁合同。2、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签署本市无房承诺书、结婚证(单身的签署单身声明)。
此外,原《细则》规定,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现将此提取材料明确为: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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