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购同权关键在“同”

中国建设报 · 吴国文 · 2018-03-15 14: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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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购同权要达到预期目的,必须处理好这个“同”字,既要真正“同权”,也要保证“同一”,更得实现“协同”。

  作为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重要部分,“租购同权”一直牵动着各方神经,相关讨论更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这些讨论给人的启发是:要真正实现租购同权,必须把握好、落实好“同”这个关键。这里的“同”,包含了“同权”、“同一”、“协同”等意涵。

  租购同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解释,是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购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这应该是对“同”的第一个义项“同权”最准确的解释。“同”所包含的“同权”意涵,是最容易理解的,也是大家讨论最多的,在这最多的“同”中,大家关注最多的是教育的享有“权”,也就是购房者和租房者家庭的子女在同一地区应当享有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但这往往被有意无意地曲解。去年7月,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其中的“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表述,被个别机构刻意曲解为“租房也能上名校”,这个“工作方案”也被称为“最早实施租购同权”的典范。实际上,广州市的“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并不是任何人买一套学区房就可以入读心仪的学校,更不是想上哪个学校就上哪个学校。这一点,租和购没有质的差别,也和北京等其他地方没有质的差别。2014年6月,北京市教委重申:“随迁子女在京入学必须通过五证审核”,所谓“五证”是5个先决条件,所谓“随迁子女”就包括租房者家庭的子女。而广州市的“就近入学”也需要满足类似北京的先决条件。可见,对租购同权误解不小、曲解不少。

  关于同权,有激进意见提出:教育、医疗等权益,是公民天然应当享有的,不应与住房、户籍等任何条件挂钩,这样才是真正的“同权”。这样的“同”肯定是我们的目标,但一定要求立即在所有地方无差别实行,太绝对,也太理想化,更没有考虑到历史的惯性与现实的困难。如果真的爱那些租房家庭的孩子、真的拥护租购同权,还是要抱着希望,给予宽容,一步一步来,各方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至于“同一”,就是要用同样的标准看待、推进租购同权,租房者权益的实现不能以购房者的权益损害为代价。就拿最显而易见的租房家庭适龄子女同等受教育权来说,它不应冲击购房家庭适龄子女法定的受教育权。因为租购同权表面看是住房问题、户籍问题,但根本上是我国城市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升不足和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不够的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教育资源供给不足。因此,解决“同一”问题,就要既保证租房者享有同等的权益,也要保障购房者原来享有的法定权益不受损失。这才是真正的“同权”,这才是公正的精髓,就是本文的“同一”。

  “协同”,就是既要考虑租购同权与其他政策的协同性、相容性,也要考虑租购同权带来城市人口增加后,城市与环境的协同性、相容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的《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提出:“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区分城区、新区和所辖市县,制订差别化落户条件,探索搭建区域间转积分和转户籍通道。”相关机构并未对此作出详细解释,但2014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租购同权通道在特大城市畅通无阻后,“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会不会落空?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与国务院的“意见”,就有“协同”的必要。

  还需要“协同”的是城市与环境的关系。国务院的“意见”提出要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就是要求“协同”城市与环境的关系。一旦城市与环境的关系不能“协同”,“大城市病”就产生了。尽管“大城市病”病因多元复杂,但人口因素不容忽视。一个城市的资源环境限定着其人口容量及承载能力,当人口增长带给资源环境的压力得不到有效疏解而持续叠加时,城市就会因“过载”而“生病”——围绕享用公共服务的市场竞争和生存竞争加剧,交通拥堵、房价上涨、看病难、入园难等现象就会出现。医治“大城市病”,目前的“首选药”是:控制人口规模。因此,“协同”对于政策与政策之间、城市与环境之间,意义重大。

  总之,租购同权要达到预期目的,必须处理好这个“同”字,既要真正“同权”,也要保证“同一”,更得实现“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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