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出台规定加强服务型公寓管理

江南都市报 · 记者任德志、实习生万沁姝 · 2018-09-18 09: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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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型公寓应设置大堂、商业、会议室、物业管理等配套用房,其面积不少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

  9月17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获悉,《南昌市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出台,明确临江、临湖、临城市重要干道等城市重要地段界面原则上不允许设置服务型公寓。同时,按照《规定》,服务型公寓应设置大堂、商业、会议室、物业管理等配套用房,其面积不少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且不少于120平方米)。该规定将于下月8日起实施。

  据了解,《规定》中所指的服务型公寓是指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旅馆建筑,其产权年限为40年,不动产登记的土地用途为旅馆业,房屋性质为非住宅。《规定》仅适用于南昌市城市中心城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允许设置服务型公寓的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不得设置服务型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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