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企业政能量①丨江浙沪地区惠企政策集锦,助力行业走出困境!

迈点网 · May · 2020-02-28 08: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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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知道旅游住宿业想要什么,政府才能最快最好地帮到那些深陷危机的中小企业。

  编者按//

  过去的一个月,各行各业饱受打击,尤其是以旅游住宿业为首的服务行业,更是直接停摆。“黄金周”惨淡,景区关闭、旅行社与OTA加班办理退款、酒店空置……有专家保守估计,三分之一的旅游业年度消费总量将会直接消失。

  但苦难并没有阻止企业们携手共度难关,整个社会几乎将所有资源都投入到了疫情防控中去,旅游住宿业在其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如今,疫情正趋于平稳,“复工潮”的来临,各行各业正抓紧自救,深受众创的旅游住宿业也亟需恢复元气。但由于疫情从结束到回到疫情前的旅游状态,仍有一个恢复期,加之行业中存在大量的中小企业,光靠行业内自救依然举步维艰。因此,旅游住宿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我们也看到各地政府正为中小企业复工铺平道路。

  2月25日起,迈点将推出【复工企业政能量】系列栏目,收集各地政府推出的助企惠企政策,此外,希望企业也能建议建言,为政府提出更多智库支持,进一步提升当下的政策,以适应行业需求,直击行业痛点,加快行业复苏。

  没有一个冬天不会过去,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我们相信,各行各业终将走出困境!

  自疫情开始,我们就一直在关注着旅游住宿业。这个在疫情中损失巨大,但又不计“小我”,不断驰援一线的行业,如今开始集中精力自救了——从大集团免加盟费,到呼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扶持。

  旅游住宿业想要什么政策

  只有知道旅游住宿业想要什么,政府才能最快最好地帮到那些深陷危机的中小企业。

  ❶ 区别对待,重灾重扶

  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将旅游、酒店、餐饮等行业列为 “重灾区”,采取区别之策,进行重点帮扶。另外,救助扶持政策要有一定的持续性。如果政策的持续性不够科学,容易造成政策也扶持了、但企业最后还是倒闭了的结局,功亏一篑,浪费资源。

  ❷ 加大金融扶持政策力度

  酒店、文旅项目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大多背负沉重的负债。在重灾压迫下,本已严重入不敷出,需要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有力度的金融支持政策。

  ❸ 加大税收降负政策力度

  在分税制下,中央自身并要统筹协调地方,上下齐动,细分受灾影响程度,针对性、系统性,对受灾严重的旅游、酒店、餐饮等行业出台具有相当力度的税收减负政策。目前,财政部已出台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政策力度。

  ❹ 加大社会性政策的支持力度

  当下的旅游、酒店、餐饮业,已到社会、政府、企业、员工不得不共克时艰的时候,需要各级政府针对旅游、酒店、餐饮业受灾最重、劳动力密集的客观现实,出台有关员工工资、“五险一金”等支性持政策,对应收取的社会保险等,采取先缓交、后视情况减、免等措施。

  ❺ 提供降低能耗价格的政策支持

  对旅游、酒店、餐饮企业,参照工业生产型企业标准,执行水、电、气价格。

  ❻ 制定提升酒店及旅游环境的卫生标准

  提升酒店及旅游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推动中国大文旅产业升级换代,从而提升中国整体国际竞争力。

  28条惠企政策,助力行业

  不仅仅是为了旅游住宿业的复苏,赶在“复工潮”来临之前,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助力全社会行业发展。杭州市余杭区的“防疫惠企28条”政策颇为亮眼,从疫情防控到员工保障,事无巨细。

  1.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研发生产2.全力保障防疫物资采供3.落实“抗疫”税收优惠4.加大对物业企业扶持力度5.给予农批农贸市场适当补助6.强化企业金融保障7.帮扶受疫情影响企业渡过难关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9.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增信支持政策10.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11.支持企业开展多途径融资活动12.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13.减免企业房租14.落实减税降费及缓缴措施15.减轻企业用工支出压力16.补助商贸服务企业17.加快财政资金申拨18.支持企业复产复工19.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20.发放企业员工租房补助21.全力保障企业用工22.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23.支持农业企业加强市场保供能力24.鼓励外贸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25.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26.支持企业防范风险稳定外贸出口27.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减少违约损失28.加大对稳外贸突出贡献企业的激励

  江浙沪惠企政策集锦

  - 浙江省 -

  1.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2.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3.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落实落细中央和浙江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增值税留抵应退尽退。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措施。

  4.减免缓缴企业税收。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5.实施文旅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可延期申报纳税,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可申请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指导受疫情影响困难的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A级景区、度假区等旅游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6.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提高至30%。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7.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8.加大外贸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申报税款困难的外贸企业,允许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贸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9.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2、3月两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10.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

  11.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扩大生产。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对省级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通过“短平快”技术改造、增补设备等方式,迅速扩产扩能生产口罩等疫情防控紧缺物资产生的亏损、投入的设备等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12.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复工。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

  浙江省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

  https://book.yunzhan365.com/tjce/uyfd/mobile/index.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 江苏省 -

  1.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落实稳岗返还政策,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困难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简化中小企业申报程序,有效稳定用工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2.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 优化就业和社保服务。帮助“三必需”(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招工,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加强线上服务,多渠道采集和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办理特殊工时申请。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

  4. 减免相关税费。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及时办理定额调整申请,对不达起征点的一律免除纳税义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收费,免征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减免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并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涉企收费检查,确保各项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5. 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不加重处罚。

  6. 降低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鼓励各类园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房租,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减免期限或金额,对带头减免租金的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度财政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等经营用房对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7. 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不加重处罚。

  8. 指导企业复工复产。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引导鼓励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通过电话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为复工复产企业积极开展政策宣贯、法律援助、金融帮扶、技术指导等精准化服务。

  9. 帮助恢复生产经营。对符合防疫要求的企业,不得另设门槛,应尽快批复恢复生产。帮助广大恢复生产的企业协调生产原料供应、用工迅速到岗、物流运输保障以及职工防疫物资准备等困难,切实解决企业受疫情防控所产生的生产经营困难。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助。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政府、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做好风险提示,对因疫情不能正常履约的中小企业加强专业化服务。

  10. 强化防疫物资生产。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为加大疫情防控开展的相关技术改造、新产品攻关,由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或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各地财政也可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

  - 上海市 -

  1.2020年上海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3.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上海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4.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5.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6.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7.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8.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9.中小企业承租上海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10.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

  11.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复产复工。

  13.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

  14.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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