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以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作为物业费支付依据
6月1日起,《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6月1日起,《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提出,针对未能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和换届选举未能产生新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乡镇街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培育增强业主自治意识,推进实施物业管理,解决部分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难的问题。
《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对物业服务人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质量评价进行指导。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设立物业服务费专门账户或者第三方平台代收代付,并约定以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费支付依据。
《条例》还明确,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对物业管理用房中的经营用房和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这笔钱可以请物业代管,也可以业委会自管,但是要有专门或独立账户,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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