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地区:鼓励国有企业收购市场房源用于保障性住房
涵盖购房首付、公积金贷款等。
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阿勒泰地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五条具体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涵盖购房首付、公积金贷款等。
《措施》提出,盘活市场存量房源。建立盘活市场存量指标任务机制,重点加快推进非住宅去库存。
实施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时优先回购非住宅商品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收购市场房源用于保障性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
经行业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补助。
文件还提出,对于资金暂时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给予到期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着力推进“已供未建”“久建未完”“应售未售”项目清理,形成有效供给,支持合理住房消费。首套个人商业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利率下限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阿勒泰地区将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文件显示,支持新市民、青年人首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阿勒泰地区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至20%;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同期首套利率的10%;支持三孩家庭购房贷款,缴存职工三孩家庭在阿勒泰地区内购买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调整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优化实施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全疆通办”,异地贷款职工与当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权益。
文件提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量,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需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
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新市民和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的,在住房、落户、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享受租购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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