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即土地划拨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为参考上限。
12月3日,鄂州市住建局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结合前期房源征集情况,现就相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鄂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未出售的商品房项目。
二、征集时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
三、征集要求
(一)征集的项目应没有被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要求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相关手续齐备,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
(二)收购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房源,房屋性质应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120平方米为主;
(三)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房源,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应为整栋或整单元。
四、收购价格
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即土地划拨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为参考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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