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管理办法》
《办法》将于2025年7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7月15日,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福州市印发《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5年7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明确范围:五类筹建方式纳入管理
《办法》明确,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通过**机关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其中,工业(产业)园区配套项目需以3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其他项目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须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且房源需集中式建设,规模不少于50套(间)。
分类认定:既有项目“简化办”,新增项目“联合审”
针对既有项目(2025年7月10日前已登记或建设的项目):
- 已获中央财政奖补的新建、改建项目可直接核发认定书,四城区项目由市保租办核发,其他区域由属地政府核发并备案。
- 其他已建成或在建项目,需提交认定申请书、权属证明、运营方案等材料,经市或区县保租办联合审查通过后核发。
针对新增项目(发布后新筹建项目):
申请人需备齐土地出让合同、建设运营方案等材料,由保租办联合住建、规划等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认定书。四城区项目由市保租办直接办理,其他区域由属地办理后报市备案。
强化保障:认定书有效期与土地期限挂钩
《办法》规定,非改建类项目认定书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租赁改建项目则不超过租赁协议期限。各级保租办核发认定书后,将同步函告税务、水电气等单位,并通过政务网站公开信息,确保政策透明。
市住房保障部门表示,下一步将加快项目落地,重点面向新市民、青年人及园区职工等群体,推动“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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