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超3月租金须纳入监管账户
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西安市内商业银行开设唯一监管账户。
11月3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月31日印发《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西安市内商业银行开设唯一监管账户,账户名格式为“企业名称+租赁交易监管资金”,专用于租金、押金收付,不得支取现金或归集其他资金。
办法明确,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押金超过1个月的,须将对应资金全额纳入监管;其他情形由租赁双方协商。资金自合同生效起按月释放给租赁企业,若企业已一次性向房屋权利人支付全部租金,可申请优先释放。监管银行须实时向住建部门推送账户信息,租赁当事人变更合同关键条款须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企业注销或不再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时,须结清所有租赁事项并报住建部门备案。监管账户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息,利息由企业按季度向银行支取。西安鼓励金融机构对监管账户转账手续费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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