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发布“非居改保”通知
商业、办公、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月14日,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政策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已合法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新型产业用房(研发设计用房)、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后用于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文件对商业、商办等高层LOFT物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也明确了施工图审查和消防许可相关要求。同时文件明确,改建项目取得认定书并完成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标准改造工程,且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由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出申请,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收费。
据悉,此前珠海已发布过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文件,这次的新文件进行了针对性修订,使之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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