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酒水不给开瓶 拒付餐费于法无据

迈点网 · · 2009-11-13 13: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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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点网】如今许多酒店及餐馆都明确提出“拒绝自带酒水”,但是当酒店同意顾客自带酒水时,却不提供开瓶服务,顾客可否以此拒付餐费呢...

  【迈点网】如今许多酒店及餐馆都明确提出“拒绝自带酒水”,但是当酒店同意顾客自带酒水时,却不提供开瓶服务,顾客可否以此拒付餐费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一起在婚宴中由于“开瓶”而引起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融金酒店诉称,2009年4月2日,酒店与曹先生签订婚宴合同,约定了婚宴价格及人数,当天对方支付了定金4650元。2009年5月23日,曹先生在酒店宴会厅如期举行了婚礼,酒店按约定提供了餐饮服务,总费用为18550元,但至今对方未支付婚宴费用,故起诉要求曹先生支付婚宴费13900元,并给付滞纳金2780元。

  曹先生辩称,对方在婚宴中的服务不到位,管理混乱,曹先生在婚宴上自带了7箱啤酒,每桌一箱,但婚宴期间服务员一瓶酒都没有开,酒全都被带回。事后在协商过程中,融金酒店曾表示减去餐费8000元,但后来又反悔,所以曹先生不同意按对方要求的金额支付用餐费。

  庭审中,融金酒店表示,婚宴过程中曹先生及其客人中没有人要求服务员开酒。曹先生则认为自己带了酒,融金酒店就应提供开瓶上酒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先生与融金酒店自愿签订的婚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婚宴合同作为一种服务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互动和沟通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曹先生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有权就服务的履行形式提出要求,但如果其怠于行使上述权力,融金酒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按通常情况提供服务即可,故曹先生不能以酒店未尽到服务义务为由不支付婚宴费。融金酒店所要求的婚宴费,证据充分,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融金酒店提出的希望曹先生支付餐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曹先生事后一直因婚宴服务内容与酒店协商,且此争议项系双方对合同内容的不同理解所致,曹先生未及时支付婚宴费,在主观上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故酒店所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曹先生给付融金酒店婚宴费13900元。(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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