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老板斗气安排假招聘 致人损失赔偿3万元

迈点网 · · 2010-07-19 10:36:20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

  酒店招聘后又说不聘 被录之人辞职再失新职  单位假招聘致人损失赔偿3万元  【迈点网】最近,冯小姐遭遇一场圈子内虚假招聘骗局。...

  酒店招聘后又说不聘 被录之人辞职再失新职

  单位假招聘致人损失赔偿3万元

  【迈点网】最近,冯小姐遭遇一场圈子内虚假招聘骗局。误中圈套的她为此辞掉了原工作、失去了到另外一家公司上班的机会,同时还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一气之下,她将这家向其发出录用通知又自行撤销的酒店告上法庭,通过诉讼讨回3万元赔偿。

  酒店老板比试魅力 公开招贤属意一人

  蔡、胡两位先生分别是两家大酒店的老板。这俩人生意场上是对手,除经常对比谁家客流量大、谁家分店多外,连谁开的车豪华,谁的秘书、助手长相好、能力强也有一比。

  一次偶然的机会,蔡老板认识并相中了胡老板的女秘书,悄悄沟通后,该秘书跳槽到蔡老板店里当秘书。胡老板咽不下这口气,决心把蔡老板的女翻译挖过来。

  今年1月,胡老板通过报纸、网络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所提年龄、学历、外语水平等条件与那位女翻译一模一样,录用后的待遇却比蔡老板优厚许多。

  不知其中隐情的冯小姐,经初试、复试、面试在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并很快收到了该酒店的录用通知书。接下来,冯小姐到原单位办理了辞职手续。之后,还婉拒一家公司让她去上班的邀请。

  不料,就在报到上班的前一天,该酒店电话通知她:“因招聘岗位撤销,原录用通知也予撤销,你不用报到上班了!”一打听,冯小姐才知道:“胡老板想要的人来了,所招的其他人统统不要了。”

  违反法定诚信义务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酒店招聘广告一出,我们应聘者招之即来。酒店让干什么就干什么。要是没通过选拔就算了,哪儿有把录用通知给人发了,还赶人走的道理?”冯小姐说:“酒店的做法太霸道、太不公平了,它应当赔偿不讲信誉给我带来的损失。”

  记者看到,酒店在录用通知上详细告知了冯小姐报到日期、时间、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并概括列明入职后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等条款。另在报到须知中写明:“根据您目前的情况,希望您尽快办妥现公司辞职手续。”

  “收到这样的通知,不由你不相信它是真的。”冯小姐说:“我了解到,酒店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要约,基于此要约我解除了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这一辞职,我每月损失8000多元工资奖金。这家酒店出尔反尔,我恐怕还要失业一段时间。这样算一下,起码有5万元的损失都应由酒店赔偿。”

  在法庭上,该酒店辩称,其虽向冯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但撤销“要约”(即录用通知书)的通知先于冯小姐同意的“承诺”(即报到上班),撤销行为应视为有效。另外,劳动者辞职依法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从冯小姐开具的辞职时间看,她在一个月前已向原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不能认为不录用冯小姐而致其遭受经济损失,不同意冯小姐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该酒店虽于冯小姐作出承诺的前一天通知撤销录用,但其录用通知书上所述情节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其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的限制,法律并不否认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鉴于该酒店不录用冯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冯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判决其赔偿冯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3万元。[page]

  劳动契约诺成生效 订立过程恪守诚信

  诉讼中,酒店提出其与冯小姐之间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应按劳动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处理。而法院却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审判本案,胡老板对此表示不解。

  陈君玉律师说,法院这样做的依据是案中原被告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纠纷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对于这种情形,现行劳动法规尚无规定。尽管如此,由于聘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参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也是合法的、公正的。

  招聘者与应聘者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享有订约自由,但是,在整个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订约过程中,招聘单位以其行为导致应聘者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依据该合理信赖从事相应行为导致损失的,招聘单位应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冯小姐按酒店要求参加招聘活动,对其将与酒店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合理信赖。其基于合理信赖导致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及不再寻找其他招聘单位的机会损失,酒店都应予以赔偿。

  陈律师说,劳动契约是“诺成契约”,不是“践成契约”,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内容及薪资数额这两个劳动契约的最重要要素达成合意共识,双方说定了契约就成立生效了,并不需要劳动者实际到职开始工作契约才生效。

  这也就是说,冯小姐接获录取通知后、报到任职前很明确表示将到酒店上班,并将该“承诺”的意旨传达到了酒店,那么,这份劳动契约于“承诺”送达至该酒店时即告成立生效,勿须冯小姐实际报到任职才生效。在这种情况下,酒店反悔不让冯小姐来上班,很明显就是违约了。该酒店既违约,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对冯小姐做出合理的赔偿,用胡老板的话说:“是花钱买了个教训。”(劳动午报)

0

评论(0)

邮件订阅 吐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