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女算不算酒店员工? 仲裁员称此案复杂

迈点网 · · 2010-08-20 10: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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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点网】陪酒女算不算酒店员工?这个命题直接关系到已在病床上昏迷一个月的28岁江西女子吴双的命运。昨日,吴双诉金凯悦酒店劳动关系...

  【迈点网】陪酒女算不算酒店员工?这个命题直接关系到已在病床上昏迷一个月的28岁江西女子吴双的命运。昨日,吴双诉金凯悦酒店劳动关系一案在蓬江区劳动局仲裁一庭开审,双方就“吴双是否金凯悦酒店员工”展开激辩。

  庭审持续了一整天,从上午9时到11时30分、下午3时至5时,分两个时段进行。连仲裁员也不得不称“此案复杂”。因金凯悦酒店拒绝调解,下午5时许,仲裁员宣布闭庭,45个工作日内宣布裁决结果。

  因吴双依然昏迷不醒,她的母亲易女士作为申请人上庭。易女士提交了书面申诉。

  吴双母亲:吴双是酒店员工

  但金凯悦酒店代理律师卢泽铭对易女士的申请人身份表示异议,他认为易女士应“承担举出本案的申请是吴双的真实意愿”的证据,但仲裁员认为易女士提供了医院证明,吴双仍在昏迷状态。

  “7月20日晚8点,吴双入职金凯悦酒店。吴双是经朋友李X X介绍去的。李X X把吴双介绍给房间公主经理小胡。再由小胡介绍给公关部经理刘X X。刘X X带吴双去填了一张入职表,入职表由吴双自己填写。”易女士提出,吴双在金凯悦酒店第一天上班,填写了入职表,有自己的126号工柜,只因当晚有客人,娱乐公关部经理刘X X让她先上班,以后再补其他手续。

  吴双的代理律师陈健成也认为,陪酒小姐主要为客人倒酒、陪喝酒,属于一种为客人服务的性质,可认为陪酒小姐属于服务员,应是金凯悦酒店的员工,而且吴双上班第一天在322房陪酒,即使当天没签订劳动合同,她与金凯悦酒店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金凯悦酒店:吴双不是我们的员工

  昨日的庭审,金凯悦酒店有几名员工旁听,卢泽铭等两名律师出庭,认为吴双没有填写入职表,酒店入职有严格程序,需要经娱乐部总监等3名高管核准,易女士提出的“吴双由小胡介绍给娱乐公关部经理刘X X进酒店工作”一说不符合事实,“刘X X只是娱乐公关部经理助理,是临时工,没有招人的权力”。同时,他也指出,126号工柜是酒店提供给刘X X的,而非吴双,吴双的东西在126号工柜,是吴双与刘XX之间的事,与酒店无关。

  据此,卢泽铭认为,吴双不是金凯悦酒店的员工。而且他几次强调,酒店没有陪酒小姐这个工种,只有K TV服务员。

  仲裁庭:酒店拒绝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员多次表示“此案复杂”。在历经4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因金凯悦酒店不同意调解,昨日下午5时左右,仲裁员宣布闭庭,称“45日内进行裁决”。

  人物

  证人:“顶巨大压力出庭,只是保护一个打工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吴双的证人,李X X上午出庭接受了仲裁员、金凯悦酒店代理律师的提问。据吴双的母亲易女士称,7月21日凌晨女儿出事后,她的男朋友王X X不知去向,在寻找证据的艰难过程中,找到介绍人李X X恳请他出面作证。

  “我是顶着巨大压力出庭的。”李X X在江门做生意,与吴双的男友王XX是同学,受其委托帮吴双介绍工作,认识吴双才2天,但知道吴双发生意外,这个贫困家庭举步维艰时,在易女士多次恳求下,他良心过不去,答应出庭。

  当金凯悦酒店代理律师问他为什么在与酒店保安副经理刘X华通话时录音,他不假思索地说自己“只是保护一个打工者的合法权益。”

  延伸讨论:

  酒店有没有陪酒女这个工种

  上午仲裁庭调查过程中,吴双代理律师提出陪酒小姐是没有工资、工作服的工种时,酒店代理律师反驳,酒店除几个领导穿便服外,其余员工都穿工作服,包括在KTV包房上班的服务员,而吴双穿便服,不是酒店员工。

  下午辩论时,卢泽铭更强调“不认同吴双代理人所说的陪酒小姐概念”,“我们酒店没有陪酒小姐这个工种。”

  酒店申请不公开审理

  上午开庭前,金凯悦酒店代理律师卢泽铭知道有记者参加旁听时,当场表示“基于本案重要性,申请不公开审理”,被仲裁员以“应提前递交申请书”为由驳回。

  下午辩论结束前,卢律师再次代表公司老总向仲裁庭“要求不公开审理,担心对酒店有误导,但仲裁庭要求公开审理,再次表示遗憾”。

  庭辩碰撞

  1、吴双有无办理入职?

  吴双母亲易女士:7月20日晚8点,吴双经朋友李X X介绍给金凯悦酒店房间公主经理小胡,再由小胡介绍给酒店娱乐公关部经理刘X X (酒店方称刘X X是娱乐公关部经理助理),刘X X带她去填了一张入职申请表,由吴双自己填写。

  证人李XX:7月20日晚8时20分,吴双打电话问我填表时介绍人写谁,我就发了小胡的电话给他。

  金凯悦酒店代理律师卢泽铭:吴双并没办入职手续,更没签劳动合同。申请人列举了4份证据,其中一份是证人李X X证言,但他只在吴双出事前后在场,中间那一段是听说的,并非直接证人。退一步说,需要其他旁证相印证。

  从我方举证来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形式和事实的劳动关系,我们提供了临时工或编外人员的入职程序证明,除填写入职申请表,还要面试,须推广部两个经理、娱乐部总监签名核准。填表后有酒店提供的员工制服,员工要出钱买。[page]

  本案中,申请人连入职申请表都不能提供,仲裁庭约谈酒店娱乐部总监尹X X等人也证实没有入职面试记录。李X X的一个电话就是证明,我认为这种证明效力太低。

  2、使用126号工柜能否证明她是员工?

  吴双代理律师:从金凯悦酒店保安副经理刘X华的笔录可知,“工柜只有员工才能存放物品,”而126号工柜正好存放了吴双的物品,表明娱乐公关部经理刘XX把126号工柜配给了吴双,与保安副经理“工柜只有员工才能存放物品”互相印证,因此吴双应是酒店员工。

  酒店代理律师:我们提供的证据反映,娱乐公关部经理助理刘X X是酒店编外人员,126号工柜是配给刘X X使用,而不是给吴双的。为什么吴双的东西在里面,只有她和刘X X讲得清楚了。不是说吴双的东西在里面,就是酒店员工,就构成了劳动关系。

  3、在员工通道坠楼能否证明她是员工?

  吴双代理律师:吴双从员工通道坠楼是事实,那为什么她第一天上班就知道那个是员工通道呢?明显因为她是金凯悦酒店的员工,员工应当要走员工通道。

  酒店代理律师:吴双第一天上班知道员工通道,所以走员工通道。但吴双至今昏迷,你们又是如何知道这一事实的呢?

  吴双母亲易女士:吴双第一天上班知道员工通道,肯定是娱乐公关部经理刘X X带她去的。我在新城派出所看监控录像,都是酒店员工行走这个通道,有端盘子的、也有小姐,都是酒店员工,没有其他人进来。

  4、吴双与酒店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吴双母亲易女士:本来要交480元押金,娱乐公关部经理刘X X说,先上班再补办手续,这是酒店管理上的问题。

  吴双代理律师:由于吴双是第一天上班,除填入职表外,劳动合同、押金、工作服根本不可能在第一天全部办完,没签劳动合同是金凯悦酒店内部的程序问题,不是吴双的原因造成的。金凯悦酒店也要求吴双入职后有时间补回手续。

  酒店代理律师: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规定了几个必备条件,如工资、工号等。本案来说,吴双代理人说她是陪酒小姐,这个概念我们不认同。她只收小费,不是酒店给工资。

  仲裁庭也了解到,申请人并没穿工服,也没有工号,不符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

  案例链接

  1、2007年4月2日,《成都DJ陪喝酒猝死 全国首例申请认定工伤》。20岁的芊芊在成都一家娱乐城当陪酒小姐醉酒后死亡,家属以工伤死亡索赔,成为全国首个陪酒女醉酒死亡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例。芊芊经朋友介绍到娱乐城工作,没签订劳动合同,没填应聘表,但都办理工作卡并领到了工作服。

  结局:最终处理结果,未找到相关公开报道。

  2、2008年9月29日,《啤酒促销小姐猝死KTV 家人申请工伤认定》。啤酒促销小姐胡珊珊和4人在上海某K T V包厢内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左右,胡珊珊昏倒抢救无效死亡。家人认为陪饮猝死算“殉职”,申请工伤认定。

  结局:最终处理结果,未找到相关公开报道。(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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