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港国际大酒店成烂尾楼

赣东都市 夏东华 · · 2011-10-09 11:36:32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

  实际注册资本只有60万元人民币的江西鹰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由于虚假出资数额巨大,直接导致鹰港大酒店开工多年不能完工,对外欠债数千万元人民币,引起多起诉讼。昨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鹰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邵叶根、董事会董事邵家霖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邵叶根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邵家霖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已停建的鹰港国际大酒店。 
已停建的鹰港国际大酒店。

  邵叶根,1937年6月25日生,浙江省萧山市人,初中文化,系江西鹰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家住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西苑35栋中单元301室。因涉嫌抽逃出资罪,2008年4月1日经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邵家霖,男,1947年12月11日生,浙江省萧山市人,小学文化,系香港三江集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江西鹰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家住浙江省富阳市湖源乡后潘坞村1号。因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008年3月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8年4月1日以涉嫌抽逃出资罪被依法逮捕。

  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叶根、邵家霖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月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原判认定: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被告人邵叶根、邵家霖为获得外资投资的优惠政策,由邵家霖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三江集团公司,邵家霖任董事长、邵叶根为董事。2002年11月5日、2003年3月27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与香港三江集团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根据协议,由香港三江集团独资在鹰潭市月湖区建造一座星级宾馆,用地面积78.34亩,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在2003年4月前进资并开工建设,即在领取营业执照起三个月内进资达到15%,半年内进资达到50%,二年内进资达到100%。月湖区政府则以5万元/亩的价格提供项目用地,并协助办理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等手续及有关协调工作。

  2002年12月初,经月湖区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局批准同意香港三江集团在鹰潭投资设立其独资组建的外资子公司鹰港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邵叶根为董事长,邵家霖、卢吾传等为董事。2002年12月5日,鹰港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

  根据香港三江集团与月湖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鹰港公司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外币进资达到注册资本的15%,半年内进资达到50%,2年内进资达到100%,但鹰港公司一直未能按期缴纳注册资本。2003年12月,鹰港公司为了能通过年检,由邵叶根筹集了960万元人民币汇入鹰港公司结算帐号,作为香港三江集团第一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同月20日,鹰港公司取得鹰潭同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2003年12月22日至24日邵叶根将该笔注册资本中的900万元人民币分次转出,分别转到邵叶根、邵叶根的儿子邵红春、卢吾传、邵家霖的儿子邵永刚的帐号上,共转走注册资金900万元,占实际出资额的93.75%,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等。此后,香港三江集团再未缴纳注册资金。

  2005年6月21日,经市外经贸局批复同意,鹰港公司新增中铁视媒体有限公司为股东,并将注册资本由原500万美元增至1020万美元。其股权分别为:香港三江集团以原认缴的500万美元及增资20.2万美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新增投资者中铁视媒体以增资499.8万美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出资期限在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天内缴付81万美元,第二期出资在2个月内缴清)。同日,鹰港公司到市工商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变更了营业执照。2006年8月4日,为了办理年检手续,在鹰港公司未再收到注册资本,且900万元人民币已抽逃的情况下,邵叶根又以前次由鹰潭同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同份验资报告,虚假证明其公司出资人民币960万元。同月8日,鹰潭市工商局以鹰港公司未按期限出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鹰港公司的注册资金未按时到位,已到位的96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被抽逃900万元人民币,致使鹰港公司难以正常经营。

  (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2007年9月18日,根据鹰潭市国土资源局、月湖区人民政府的申请,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鹰港公司的G2003-03号宗地及冻结鹰港公司银行存款4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鹰潭市工商局、鹰潭市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鹰港公司的股权,不得为其办理股权转让、抵押、变更等手续; 查封鹰港公司所有的位于鹰潭市龙虎山大道、地号为G2003-03号宗地,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抵押、变更等手续。

  2007年10月26日,香港三江集团的邵家霖、邵叶根明知鹰港公司所有的G2003-03号宗地及股权已被查封,香港三江集团董事长邵家霖仍授权邵叶根与景德镇丽鑫公司的董事长李志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香港三江集团95%的股权以31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景德镇丽鑫公司,该股权包括鹰港公司名下的G200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在建工程),以及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在建工程的全部手续和资料。之后,鹰港公司收到景德镇丽鑫公司支付的1980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鹰港公司的欠款。因鹰港公司股权被法院查封,景德镇丽鑫公司在市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时未能成功,遂将鹰港公司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景德镇丽鑫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于2008年2月27日轮候查封鹰港公司名下的G2003-03号宗地。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邵家霖作为香港三江集团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邵叶根作为香港三江集团具体负责鹰港公司事务的董事,在香港三江集团独资组建外资子公司鹰港公司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足额交付出资,在出资后又抽逃其出资,致使鹰港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及时实现,数额巨大,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两被告人明知鹰港公司的财产和股权已被法院查封,仍进行转让,妨害了司法秩序,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两被告人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邵家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邵叶根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邵家霖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0

评论(0)

邮件订阅 吐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