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酒店送上业内“黑名单” 失业一年

晶报 刘俊同 贾大雷 · · 2011-10-26 09:51:25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

  有着丰富酒店工作经验的戴德民怎么也没想到,由于一次正常辞职,自己竟上了酒店行业的“黑名单”。正是这份“黑名单”,害得他失业一年有余。

  有着丰富酒店工作经验的戴德民怎么也没想到,由于一次正常辞职,自己竟上了酒店行业的“黑名单”。正是这份“黑名单”,害得他失业一年有余。然而,当他以名誉侵权为由把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圣廷苑酒店告上法院后,法院一审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诉请。

  戴德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黑名单”对戴的名誉确实造成了影响,酒店必须将其收回。

  多方求职石沉大海原是“黑名单”作怪

  去年5月,戴德民进入深圳一家五星级酒店——圣廷苑酒店任楼层主管。三个月见习结束后,因不满酒店要其延长2个月见习期的决定,戴提出了辞职。圣廷苑酒店同意了戴的辞职申请,但双方却在结算工资时发生了争执。在申请了劳动仲裁之后,戴德民拿回了应得的工资。

  打赢了劳动官司的戴德民决定去别的酒店继续求职,但他先后递交给深圳市多家五星级酒店的简历却全部石沉大海。直到有一天,一名在酒店工作的朋友神秘地告诉他:“我们酒店收到一份‘黑名单’里有你的名字,很多大酒店都收到了这份名单。”戴德民才感到事情有异。随后,戴德民通过关系在几家酒店内复印出了这份“黑名单”,发现自己的名字赫然列在第二位,而“当选理由”则是:职业道德差,辞退。

  状告酒店侵犯名誉法院一审驳回诉请

  戴德民认为圣廷苑酒店的这一做法是对他的诽谤和中伤。同时由于名字上了“黑名单”,他无法再踏入酒店业,失去了升职和发展的机会,甚至连生活都陷入了困境。眼下,他只能靠怀有身孕的妻子几百元工资维持生计;由于得不到应有的补养,妻子甚至考虑要拿掉这个孩子。

  去年12月,戴德民一纸诉状将圣廷苑酒店告上了法庭,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赔偿其离职后未谋得职业期间的误工费和社保费用;收回所发的“黑名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道歉。

  福田区法院于今年3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圣廷苑酒店以“黑名单”为主题的做法虽有失妥当,但其内容仅是向有关单位通报员工的流动情况,并未侮辱戴德民的人格,也未贬损其名誉,因此并不构成名誉侵权。同时,戴德民也无证据显示其生活困难与“黑名单”有关。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戴德民的诉请,并判决其支付2910元的诉讼费。

  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黑名单”的确侵权

  戴德民怎么也想不通,一份“黑名单”害得他在业内无立足之地,怎么还不构成对他的名誉侵权呢?戴德民坚持要讨个清白,便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昨日,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终审判决。合议庭认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公然诽谤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圣廷苑酒店按行业习惯以“黑名单”为主题向其它酒店作了通报,并将戴德民的辞职写为辞退,同时又无证据证明戴“职业道德差”,对戴的名誉的确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应在发送“黑名单”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戴的合理请求应得到支持。但由于戴德民并无直接证据证明“黑名单”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法院对其要求的8万元的精神赔偿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和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圣廷苑酒店应在7日内收回其发送给5家酒店的“黑名单”,并对上诉人的离职原因做说明更正。本案一、二审的受理费各2900余元由双方分别承担。庭审直击焦点一:“黑名单”是否构成诽谤?

  戴德民认为,“黑名单”文件发送的对象为“各大酒店”,传播范围可想而知,其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显而易见。

  对此,圣廷苑酒店代理人辩解说,行业之间互通人员信息的做法是通行的惯例,就像银行会对拖欠贷款的企业或储户列入“黑名单”中、电信部门将欠费用户视为“黑名单”人员一样。圣廷苑酒店行业之间的人事交流通报文件以“黑名单”为主题的做法确实欠妥,但此主题并无实质含义,文件中也没有捏造事实、诽谤、侮辱戴德民的内容。

  焦点二:“黑名单”是否影响求职?

  戴德民称正是圣廷苑“黑名单”中关于其辞职和职业道德的歪曲评价导致其求职时被拒,这是侵犯其名誉权的关键所在。

  但圣廷苑方认为“黑名单”并没有约束力,收到黑名单的酒店也是自行决定是否录用前往求职的人员。酒店有权对自己的员工的工作做出评价,戴德民在酒店工作时不够敬业,不能满足酒店的要求。但酒店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戴职业道德差。

  戴德民认为自己找不到工作,全是“黑名单”造成的。圣廷苑所谓信息交流的目的实际上就是在其他酒店收到“黑名单”后,永远不得录用他。

  圣廷苑方反驳道,戴德民把自己找不到工作与酒店的惯常做法联系在一起,是牵强附会。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驳回戴的上诉请求。庭外采访“业内行规”未必合法虽然终审判决为戴德民讨回了清白。但两级法院均没有提及此案的关注点——“黑名单”的做法是否合法的问题。

  圣廷苑在诉讼中多次辩称这种做法是“业内行规”,其作用是为了防止不良员工继续祸害同行,并在一审中还出示了几个同行的类似名单。对于这种说法和做法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广东正翰律师所的肖律师认为,表面看来,企业通过散发这种名单的形式,使行业间彼此了解职工的信用问题等,是企业在要雇员时的一种自我救济方式,只要名单中无涉及到员工的个人隐私性资料,我国目前法律暂无明文规定这种做法违法。

  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涉及到了员工的隐私权、名誉权和知情权。因为个人信用等应当有公信力的指定机构来评判,而不能由企业自主进行,特别是对于品德评价等主观性强的东西。而且在实践中,企业容易以此对一些职工进行恶意报复,容易造成企业侵犯员工的名誉权。本案的情况正好说明了这一点,酒店实施了散发“黑名单”给同行业的行为,并评价其“职业道德差”,因而构成了对戴德民的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院的改判为企业类似的行为敲起了警钟。终审判决还了戴德民一个清白令戴德民吃尽苦头的“黑名单” 。

0

评论(0)

邮件订阅 吐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