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GUCCI” 酒店被索赔18万

东莞时报 · · 2012-04-02 10: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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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GUCCI”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发现东莞新都会旅店在其酒店内向旅客和其他消费者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手提包、领带、皮带、T恤衫等商品,其中多款背挎包使用了“GUCCI”文字注册商标。

  2010年7月,“GUCCI”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发现东莞新都会旅店在其酒店内向旅客和其他消费者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手提包、领带、皮带、T恤衫等商品,其中多款背挎包使用了“GUCCI”文字注册商标。

  随后,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将新都会怡景旅店等告上了法庭。

  经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新都会旅店等涉嫌销售侵权商标商品,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三名被告提出上诉,近日,原告、被告双方在庭审前达成和解协议,但具体赔偿数额未向媒体公布。

  酒店侵权销售名牌商品成被告

  2010年7月,“GUCCI”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发现东莞新都会旅店在其酒店内向旅客和其他消费者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手提包、领带、皮带、T恤衫等商品,其中多款背挎包使用了“GUCCI”文字注册商标。

  随后,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将新都会怡景旅店、新金域公司、赵建昂告上了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新都会旅店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背包、挎包、钱包等商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新金域公司为被告新都会旅店销售假冒商品收取款项提供便利,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赵建昂在新金域怡景酒店大堂内经营的服饰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2011年9月6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系“GUCCI”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新都会旅店出售的商品系假冒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依据我国《商标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2011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限被告新都会旅店、新金域公司、赵建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停止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销毁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库存或待销售商品,赔偿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支付原告GUCCI公司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9万元。

  二审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审判决作出后,三被告同时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其不需要支付GUCCI公司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一审原、被告双方在二审开庭前达成和解。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签订了和解协议。

  调解结束后,审判长程春华告诉记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GUCCI公司明确申明:其在东莞没有开设专卖店,也从未授权任何公司在东莞销售其旗下任何产品。“也就是说,在东莞销售的GUCCI产品全是假冒的。”

  程春华表示,希望东莞市内酒店都能够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侵权处理非“一次了断”,若再次侵权,权利人可以再次起诉,且法院在赔偿金额上会加重处罚。

  审判员陈娟娟则表示,本案中新都会旅店、新金域公司之所以被认定侵权,原因主要是实际经营者没有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新都会旅店、新金域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如果出租方接到权利人发出的协助函,明知侵权还不去处理,那么出租方就是纵容、帮助实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一样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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