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客摔跤 酒店防滑措施不足赔21万
曾女士认为,事因其所住的房间卫生间排水不畅导致鞋底沾水,在走出洗手间、踏上房间地板时摔倒,而且房间内未设置防滑垫或警示用语,地板、拖鞋未达防滑标准,天和温泉公司对其摔伤负有责任。
五一假期高高兴兴与丈夫去泡温泉,不料却在酒店房间的洗手间沾湿了拖鞋重重摔了一跤,导致胸椎骨折。摊上如此倒霉事的曾女士认为酒店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将其告上法庭。最终,酒店方因无法证明房间各项防滑措施落实到位,被法院判决赔偿21万余元。日前广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在酒店滑倒导致胸椎骨折
2012年4月29日,做财税顾问的曾女士利用五一假期,与丈夫一起参加了南湖国旅公司组织的中山天和温泉二天游。根据双方约定的行程,二天旅游期间曾女士居住中山天和温泉度假村豪华房或豪华家庭房。同年5月2日,曾女士在参加上述旅游过程中在酒店房间内摔倒,当日被送往中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记录显示,曾女士称10小时前因地面较滑不慎摔倒,臀部着地后觉腰背部疼痛,活动后加重,入院诊断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院方给予止痛、绝对卧床等对症支持治疗。曾女士住院了14天,医嘱要求“卧床休息2个月”。后经鉴定,曾女士胸9、11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程度为捌级。
曾女士认为,事因其所住的房间卫生间排水不畅导致鞋底沾水,在走出洗手间、踏上房间地板时摔倒,而且房间内未设置防滑垫或警示用语,地板、拖鞋未达防滑标准,天和温泉公司对其摔伤负有责任。遂起诉要求天和温泉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和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曾女士为证明其入住上述度假村房间,提交了房卡以及南湖国旅公司出具的理赔证明,证实其在中山天和温泉酒店摔伤,已在当地酒店工作人员协助下就医,回程后继续进行治疗。
温泉酒店否认事主曾入住
但庭审时,天和温泉公司确认天和温泉度假村为其经营的酒店,但否认曾女士入住该酒店,同时主张与南湖国旅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
天和温泉公司辩称,有原件的证据中,仅有南湖国旅公司补充提交的一份发票与天和温泉公司经营活动有关,该发票出具时间是2012年5月1日15:46,客户名称是广东南湖国旅旅行社,与曾女士没有关联性。
该公司认为,根据旅店交易习惯,客人入住酒店之日只收取押金,客人离店之日才开具正式发票,因此该发票不可能是曾女士入住酒店的住宿发票。而且,通过对发票开具时间和曾女士陈述的入住时间之间的时间差可以分析得出结论:虽然南湖国旅公司在2012年5月1日与天和温泉公司之间发生了酒店服务关系,但是在同日15:46已结束;而曾女士所称入住酒店时间是5月1日当晚。该发票不能证明曾女士同天和温泉公司之间产生住宿服务合同关系。
天和温泉公司还称,曾女士自称其本人穿着拖鞋洗漱,因卫生间排水不畅,鞋底沾水,走出洗手间踩在房间木地板时,摔倒在地,导致受伤。如果卫生间排水不畅,曾女士就不应当使用卫生间;如果拖鞋沾水会摔倒,曾女士就应当摔倒在卫生间;如果拖鞋沾了水,曾女士就不应当在木地板上行走,故曾女士受伤,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曾女士为证明其受伤的原因,申请了团友出庭作证。团友证言称,该酒店客房内没有警示标语或者防滑垫。南湖国旅公司也提交了天和温泉公司于2012年5月1日向其出具关于房费的发票。曾女士表示,其医疗费已由天和温泉公司垫付。
法院判决未尽义务
酒店要担责六成
法院认为,天和温泉公司主张其与曾女士之间不存在住宿服务合同关系,但曾女士对此提交了旅游合同、旅游费发票、天和温泉度假村的房卡、证人证言等证据,南湖国旅公司亦出具了《理赔证明》及天和温泉公司开具的业务发票,上述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可信的证据链,证实曾女士在南湖国旅公司的安排下入住天和温泉公司经营的天和温泉度假村。
至于天和温泉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天和温泉公司作为酒店经营者,有责任举证证明其在卫生间等易致人滑倒的地方已经设置了相关警示标志并配置相关防滑设施,现天和温泉公司未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认定天和温泉公司未妥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如此,曾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应有自控安全防范能力,其自身亦负有自我注意义务。综上,对于上述损害结果的发生天和温泉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即天和温泉公司承担60%责任,曾女士应自负40%的责任。
而天和温泉公司经营的天和温泉度假村系南湖国旅公司选择的住宿地点,其因安全问题致游客损伤,南湖国旅公司应当负有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曾女士各项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5.6万余元。天和温泉公司负责赔偿21万余元,南湖国旅公司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后,日前广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0
搜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