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玻璃门炸伤顾客 反向顾客索赔
因洗澡时玻璃门爆裂受伤,酒店方不但拒绝了伤者有关误工费的赔偿要求,反而要求她赔偿玻璃门的维修费用。
葛小明是一名来重庆旅游的杭州旅客,她于12月4日来到重庆,入住渝中区新华路的重庆假日阳光酒店自助式公寓。但是在6日上午9点多,正在洗澡的她遭遇玻璃门突然炸裂,导致身体多处受伤。
因为身体受伤,导致葛小明还耽误了上班的时间,同时在医院治病也花了866元,她指着自己缠满纱布的左脚说:“脚上缝了两针,腰上缝了四针。”不过这一切损失费用,酒店方都没有进行赔偿。
由于玻璃门炸裂原因不明,酒店负责人代先生表示只愿意承担医药费部分,其他费用一概不管。而葛小明觉得,自己是请假过来旅游的,现在受伤会耽误工作,赔偿中应该算上误工费。
酒店不仅没有进行伤病赔偿,相反还要求葛小明赔偿酒店玻璃门的维修费,负责人代先生认为,因无法确定玻璃门是自己炸裂还是顾客操作不当引起的,所以酒店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不过,顾客是在酒店里发生的意外事故,酒店愿意承担顾客的医药费用。
葛小明不愿意接受代先生的提议。她表示,不排除将会对玻璃门的质量提出检测,并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业内人士表示,顾客在酒店浴室沐浴,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酒店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酒店负有保证其提供服务安全性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酒店拒绝了受伤顾客提出的有关误工费的赔偿要求,据说是“因无法确定玻璃门是自己炸裂还是顾客操作不当引起的,所以酒店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这个理由很荒唐。顾客开门出门有什么操作不当?难道玻璃门是纸做的?如果真的有“操作不当”引起的,责任也不在顾客,因为酒店没有如何才是正当操作的提示,再者,酒店应该拿出“操作不当”的确凿证据证明,否则都是无效的“有罪推定”。
酒店不但不承担玻璃门炸伤顾客的赔偿责任,反而要求顾客赔偿玻璃门的维修费用。酒店这种无理搅三分,倒打一耙的做法,严重侵犯顾客的合法权益,顾客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追究酒店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决不能让酒店这种“歪理邪说”的反咬一口。相信法律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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