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饭店协会关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公开信

中国饭店协会 · · 2013-12-23 11: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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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认真研究,我协会作为由从事饭店和餐饮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支持其他行业协会代表整个行业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基于法律及章程所赋予我们的职责,发表如下公开信以表达我们的观点并与相关部门商榷。

  中国饭店协会关于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的公开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本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发布了“我市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并引起广泛关注及热议。此后,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先后发布了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开信,并进一步引起热议。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在其官方网站上协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对相关热议问题发表了后续观点。

  9日以来,中国饭店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餐饮企业反复进行专题研究,并与国际饭店与餐馆协会取得联系,了解国际惯例。经过认真研究,我协会作为由从事饭店和餐饮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支持其他行业协会代表整个行业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基于法律及章程所赋予我们的职责,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及国家法律的公平实施,也为了如实反映会员愿望、维护饭店业和餐饮业的合法权益,特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发表如下公开信以表达我们的观点并与相关部门商榷。

  一、常见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提法欠妥

  据我们所知,北京餐饮企业虽规模不一、形式多样,但总体上仍以守法经营、诚信待客为主。而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披露的信息,其收集相关格式条款的方法和对象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不仅样本并不代表普遍状况,甚至某些格式条款的表述方式也属业内罕见,将其称为“我市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并不恰当。

  同样由于某些样本表述方式比较罕见,相关部门所进行的法律定性也只能针对该具体条款的具体表述,无法针对所有其他类似条款,且存在一定的法律依据牵强的情况。有鉴于此,我们提请相关部门予以澄清,以免误导整个社会舆论并影响社会和谐。

  二、包间消费问题有待商榷

  包间消费是中国长期以来形成和存续的消费习惯,相比消费者在大堂消费更具私密性和舒适性,甚至是消费档次的象征。但包间的设置会占用更多的店面营业面积和装修费用,其经营成本远高于大堂中的消费,同等收费则经营难以为继。正因如此,其他行业,如飞机、轮船、火车、影院等,均对占用更多资源的舱位、座位等收取更高的费用,以便在满足特定客户消费需求的同时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且无人对此提出质疑。简单地认定包间费问题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缺乏对餐饮业实际情况的考量,显属偏颇。

  因此,虽然收取包间费的餐饮企业已经越来越少,但包间消费所要解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问题,由消费者在明知服务与价格的差异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包间消费还是大堂消费。在明确告知客户的前提下,占用更多资源的消费支付较高的费用既未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也未强制其消费,更与浪费与否无关,完全属于等价公平的合同关系和企业经营中的市场规律,不应由政府的行政法规强加干涉。

  三、禁止自带酒水问题不属餐饮企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

  餐饮业店内所售酒水与市售酒水之间虽有较大的价格差异,但仅仅比较其绝对价格并无意义,因为餐饮业与零售业在营利模式、成本核算、资金周转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售价必须综合考虑装修水平、消费环境、服务规格、消费方式与零售业的不同之处,无法依据快销业的零售价格去认定店内消费酒水的价格不合理。

  正是由于餐饮企业店内出售的酒水有比零售业更高的成本,顾客自带酒水消费无疑会影响餐饮企业的经营,并影响座位的正常周转时间,且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餐饮业也因此而形成了有权拒绝自带酒水和食品消费的行规。一些国家也立法明文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进店消费,以维护餐饮企业利益与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平衡,确保双方的相互尊重。

  由于自带酒水进店消费问题的复杂性,目前国内甚至尚无立法将开瓶费明确纳入禁止范围,而“禁止自带酒水”属于对谢绝自带酒水的一种表示,也是要约中的交易条件之一,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要约,不属餐饮企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样基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我们支持就这一问题探讨更好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将相关问题不合理地定性。

  四、国际饭店与餐馆协会提出的国际惯例值得参考。

  12月12日,国际饭店与餐馆协会对中国饭店协会发去的关于此六项内容国际情况的咨询给予了回复,认为:

  1、通常消费者不应自行携带酒水或食物到餐馆就餐。在一些国家有特殊的“自带食品”的餐饮业态,但这属于特殊业态。对于一般的餐饮企业而言,不应该接受消费者自行携带酒水或食物到餐馆就餐。这涉及到责任和食品安全两方面问题。如果消费者自行携带食品发生食物中毒、如果自行携带酒水饮用后发生交通事故等等都将产生消费者和餐厅责任不清的问题。餐馆是提供食品和酒水服务的,而不是仅仅提供桌椅和餐具的场所。因此餐馆不应允许消费者从外部自行携带食品和酒水到餐馆就餐。

  2、消毒餐具不应由消费者买单。餐馆是在其场所使用其餐具为消费者提供用餐服务的,餐具或其清洁应包括在其食物价格内。如果消费者有特殊需求,如拒绝使用餐馆提供的免费消毒餐具,或坚持要求使用一次性餐具,餐馆可以选择是否额外收费,并应给消费者提供选择权利。

  3、由于包间消费需要额外的人员服务,并占用更多的人均消费面积,考虑到租金和人员工资的昂贵,餐馆可以通过包间收取服务费或人均最低消费等方式对消费者收取此部分费用。一般来说,人均最低消费和额外收取的服务费相比,对消费者更加有利。基本上这应该由每一个经营者自行决定是否对包间消费设定门槛。

  4、餐馆应在预订合同中对取消预订的赔偿方式和消费者进行约定,具体条款内容应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协商决定。

  5、在欧洲或美国,如果消费者在餐馆发生携带物品被窃或丢失,餐馆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对此负责。如果餐馆有过错,消费者有权起诉餐馆要求其赔偿。一般情况下,餐馆有购买专门的消费者财务损失保险。如果消费者把自身携带物品遗留在餐馆,餐馆必须对其进行妥善保管。餐馆对消费者在其营业区域内的物品丢失、被窃或损坏的免责声明必须长期公示,而且,只有当其内容合理、餐馆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方有效。如果餐馆没有关于提醒消费者看管好自己物品之类的明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综上,基于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也愿意就相关问题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使相关政策更加符合行业规律和市场起主导作用的要求,也更为公平合理。同时中国饭店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将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并与其他相关协会一起共同提高餐饮企业对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以最大限度地促进餐饮企业与广大消费者间的和谐关系,在改善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促进餐饮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饭店协会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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