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渔村酒店卖假五粮液 被判赔6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 · 尹金钟 王欢 · 2014-02-21 09: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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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公司)诉东莞某酒店销售假酒侵害商标权一案。酒店被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6万元。

  市民选择在高档酒店宴请客人,消费五粮液等高档白酒,图的就是安心。但有时“名牌”也让消费者不省心,东莞某知名酒店里卖的五粮液就是假酒。

  昨日上午,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公司)诉东莞某酒店销售假酒侵害商标权一案。

  酒店被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6万元。

  据介绍,自2010年以来,东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酒类侵害商标权民事案件76宗,其中中院共受理二审案件12宗,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64宗。

  也就是说,有关酒店、商场或个体被起诉涉酒类侵害商标权民事案件共有64宗。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法学博士后、东莞中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春华说:“以后再有商家涉及销售假酒,一律全部曝光,判决书全部上网”。

  “五粮液”派人来莞打假

  五粮液公司依法享有“五粮液”商标权,该公司授权济南金声玉振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申请证据保全。

  2012年12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公证员李法东与公证处工作人员胡晓娟随同济南金声玉振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根月,一起到东莞市体育路某渔村酒店贵宾8厅。

  胡根月购得52度“五粮液”白酒一瓶(酒瓶标签内侧标有“852075 14 2012/05/09”字样),胡根月付费后取得消费清单(共计1428元,其中52度五粮液1瓶1388元)一张,盖有某渔村酒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

  公证人员及胡根月一行离开该酒店后对酒店外观进行拍照。

  用放大镜发现商标问题

  五粮液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出具《鉴定证明书》,证明书显示,从某渔村酒店购来的五粮液,在放大镜下观察,商标标识印刷字样与五粮液公司产品不符。

  五粮液公司提交的价格证明显示:这款五粮液酒(透明盒)市场零售指导价为1109元/盒。

  某渔村酒店提供《送货单》证明涉案的五粮液酒是当年10月4日从黄某盛处购得,买了12瓶,单价为800元。

  黄某盛对《送货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贴黄某盛的专用标签,并非来自于黄某盛。

  为此,五粮液公司以销售假酒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某渔村酒店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

  法院判酒店赔偿6万元

  庭审中,五粮液公司提供了一瓶39度500毫升的五粮液酒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防伪标识与五粮液公司提供的五粮液酒内瓶盖处的防伪标识不一致,被控侵权产品上的防伪标识颜色较淡且字体印刷较模糊。

  法庭审理认为某渔村酒店未经五粮液公司授权,却销售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近似和相同标识的酒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某渔村酒店销售该被控白酒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五粮液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酒店被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6万元。

  五粮液、剑南春、茅台等名酒被仿冒最多 销售假酒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要担刑责

  2010年以来,东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酒类侵害商标权民事案件76宗,其中中院共受理二审案件12宗,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64宗。

  上述涉酒类商标侵权案中,被侵犯的商标均为知名高档酒类商标品牌,侵害五粮液品牌商标权的案件为30宗、剑南春18宗、绵竹大曲14宗及茅台2宗。

  东莞中院民三庭庭长程春华介绍,销售侵权产品一方大多明知来源的情况下“死扛”,拒不提供侵权产品来源,宁愿自己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提供批发商或生产商。

  “我们认为不排除甚至有部分售假者与生产商勾结,共同制假售假。因此,法院裁判赔偿金额一律从高,严厉打击。”程春华说。

  据法官介绍,在以往的涉酒类侵害商标权民事案件中,一般判决赔偿金额为单价金额的30到100倍,即3万元到10万元。

  若查获具体较大销售数额者,根据销售数额核定利润依法从重判赔。

  根据《商标法》规定,从2014年5月1日开始,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及支付合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建议,东莞市两级法院与相关执法部门一道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惩制售假酒行为。

  工商等执法部门加大假酒的发现力度,积极构建假酒的“发现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形成全民参与“打假”的有利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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