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和预防“过劳死”,是社会共同的责任

湖南经济网 · 舒啸 · 2013-05-30 14: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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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劳死”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早在2006年华为公司年轻工程师胡新宇去世时,“过劳死”现象就进入了中国公众的视野。

  “过劳死”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早在2006年华为公司年轻工程师胡新宇去世时,“过劳死”现象就进入了中国公众的视野。前不久,某知名广告公司24岁员工“过劳死”再次引发公众关注。事实上,近几年来,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过劳死”案例进入公众视野,“过劳死”似乎已成中国职场常态。7年过去了,现在的数据更表明中国每年“过劳死”人数已达60万,超越日本成为“劳灾”大国。对此,无论是劳动者、企业还是立法者,都必须要正视了。

  “过劳死”的说法最早来自日本,而在日本,“过劳死”也是以“保障劳动者权利,规范企业责任”的法律概念出现的。日本目前主要通过对劳动时间的规定来在法理上强调这种关系,即死亡之前24小时内仍持续不断工作,死亡前一周每天工作超过16小时以上、或再往前推算一个月,其加班时间是否超过100小时。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就认定为公司要对员工的死亡承担责任。

  台湾“劳委会”明确地指出了“有劳工因长时间劳动和高工作压力,导致遭遇异常事件、短期工作负荷过重,或长期工作负荷过重,诱发脑血管、心脏疾病,可称为‘过劳’。”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根据台湾的统计,所谓“过劳死”的真实死因超过70%都是常见的心脑血管疾病。其中排第一到第三位的分别是心脏衰竭、蛛网膜下出血、大脑出血,心肌梗塞和脑栓塞分列第四第五位。

  有专家认为,相比所谓的“过劳”威胁,职场人士对健康的忽视更可怕。2011年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中国职场人士面对种种身体不适时,居然有43.2%的人选择“顺其自然”,仅8.9%的人会选择去看医生。调查还显示,超过40%的职场人在健康上面的年花费不足500元。由于平时对身体健康不重视,工作压力、过度劳累、紧张应激就成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相较其它国家,目前中国的劳动保障范畴内尚不存在“过劳死”的概念,所以无法获得相应赔偿。对更多“过劳未死”的加班一族来说,目前的法律更是“爱莫能助”。但用工单位在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并进行管理时,并不是说开了工资就万事大吉。用工单位有义务防止工作导致的疲劳和精神压力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这是用工单位必须遵守的企业责任。

  美国及欧洲各国已对“过劳死”采用多项事前预防措施。美国企业为员工减压制定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各成员国制定了《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规定公司要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日本则实行事后管治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导致死亡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在中国台湾,则主张追究违规雇主的刑事责任,处罚违规企业。

  我国政府也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或者修订《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约束,以防止“过劳”现象的加剧和漫延,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的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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