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业立法迫在眉睫
在目前饭店业尚不能达到行业自律的背景下,有效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通过立法来保障饭店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饭店立法总体定位应该将星级饭店、经济型酒店、社会旅馆、家庭旅馆等全部纳入统一的饭店业管理范畴。
【迈点网】在饭店业快速发展过程中,诸多饭店纠纷及法律问题开始显现。目前,国家和地方关于饭店业管理的专门立法匮乏,尤其是规范旅客、饭店、饭店员工、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处于无法可依阶段,现有的法律资源已严重滞后于饭店业的发展需要。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只是对饭店业治安环节上的规范,《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对星级饭店建造、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设定标准并进行规范。除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2009年)外,也缺乏地方性的饭店业专门法规。当前处理饭店的法律纠纷,大多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方面的法律处理。这些通用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使部分问题得到解决,但仍存在着很多的规范盲点。
一些经济发达和法制健全的国家,对饭店业的管理往往既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同时又有完善的行业规范。如日本、新加坡、法国等国都颁布了饭店专门法,我国香港地区也颁布了《香港饭店旅馆法》和《酒店东主条例》,台湾地区颁发了《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饭店业的法律规范,尤其在调整饭店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上,不是通过专门法,而是主要侧重适用民法的规定。在一些发达国家,对饭店的管理更多的是借助于行业规范的手段。
在目前饭店业尚不能达到行业自律的背景下,有效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通过立法来保障饭店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饭店立法总体定位应该将星级饭店、经济型酒店、社会旅馆、家庭旅馆等全部纳入统一的饭店业管理范畴。饭店业管理立法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分类管理的原则。即对各类住宿设施分别实行不同的认证制度、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方式。二是权利保护原则。即立法要体现对旅客与饭店经营者双方主体的权利保护,尤其是要充分体现对旅客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三是行业自律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行业自律;另一方面要适当加强对饭店行业的行政管理,更多地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灵活有效的柔性行政管理手段。四是注重借鉴国际惯例、国际同业规范的原则。如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12点退房”等都已成为国际行业规范。行为规范可参照获得国际饭店业普遍承认的《国际饭店法》。
饭店立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明确一些基本的行业规范,包括住宿预订合同、住宿时间统计标准、产品价格和服务信息明示制度以及服务质量认证制度等。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饭店保护客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问题、饭店在经营管理中保护客人的隐私权问题及有效地保护好停车场内客人车辆的安全问题等。三是饭店企业相关权益保护。饭店作为公共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必须接待要求住店的客人。但若出现客人酗酒或有妨害治安行为,以及妨害公众;患有传染病或携带的财物可能对他人有害,如武器或爆炸物;不愿或不能支付旅馆饭店的服务费用等情况,饭店可以拒绝客人,以此保障饭店的相关权益。饭店经营者在为旅客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对旅客在饭店内的不良行为进行制止、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及进行相关处理的权利。
总之,应加快饭店业的立法工作,以保障旅客和饭店企业的相关权益,维护饭店行业公平、公正的经营秩序,加强与饭店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促进饭店业依法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作者 中国旅游研究院 杨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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