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钰:旅游业践行国务院《意见》的难与易
旅游景区土地的确权,实际上一方面是资本商品化,另一方面是摆脱行政调配,真正落实资源最佳配置的问题。
国务院[2014]31号文,对18大以来的旅游业发展作出了阶段性的指导。整体上与原有的政策没有实质性突破,很多18大后陆续提出过的理论概念,在《意见》也得到体现,但是并没有更多期待的内容。
从正面看,《意见》之所以对旅游实体经济层面缺少具体环节具体措施,以理论和指导性概念为主,像是一个开瓶器一样:解放人们的思想、实现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
从指导性意见实施看,关键性问题大都是涉及到举国之上的大问题,并不是单一旅游行业和旅游主管部门所能解决和协调的,甚至说不是政府部委能决策的。
《意见》中相对较为容易实现的有这么几个:
1、旅行机构跨区经营;2、边境游的审批问题;3、外资旅行社进一步放开到地方;4、房车上路和经营性管理办法(这里主要涉及交通环节的房产公路收费统一、车辆审验统一和经营管理费用标准化和配套场地和设施的确权等);5、旅游接待机构的预约机制建立,对于分流节假日热点景区和交通运输的市场调度有一定意义;6、带薪休假制度,让体制内机构的团体旅游合法化,形成一种合理常态,这是国家行政机构建设文明化的一个标志。
大多数旅游企业最为关注得几点,同时困难较大,需要跟随改革深化中逐步实现的:
1、金融-----助强难扶弱。除去一些全季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和实力背景雄厚的旅游央企国企外,大部分地方旅游企业综合融资能力仍然较差。受一些政策和法律的制约,经营模式有限,中短期的投资性价比仍然较小,长期投资又受资源配量和政策性预期影响,举步维艰。
虽然《意见》重复了旅游金融的各项措施,但仍然感觉是“助强难扶弱”的趋势。
2、土地----旅游用地的价值重在有保障的延续性和自由交易性。而其中旅游用地的产权性质是核心内容。不能长期持有延续、不可交易或者不可分割交易等直接造成地上投资产值不能实现市场货币化,加之旅游业的特点,实际上也不能确保地上建筑和品牌的长期持有和传承。
旅游景区土地的确权,实际上一方面是资本商品化,另一方面是摆脱行政调配,真正落实资源最佳配置的问题。
本次《意见》鼓励旅游企业利用滩涂、荒地、矿区下沉地段、农村集体用地入股等等,给人感觉仍然是在现有土地政策的边缘绕圈圈,没有一点突破。
从《意见》看,旅游业的大改革是受限于国家改革整体深化的,在金融土地等核心领域没有突破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旅游业难以有什么非常大的转变。当然这也给各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了破局创新先行的一个造时代的契机。也许哪一天,某地政府和企业家通力合作真的能创造出一个旅游业的凤阳小岗村经验,奠定旅游业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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