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3月25日起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迈点网 · 2022-03-29 10: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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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本数),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不含本数)租金的,应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

3月25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通知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转租)经营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开设唯一、专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及押金。

本通知印发后新签订或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本数),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不含本数)租金的,应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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