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不得以租代售或变相销售自持租赁住房
以本通知为准。
近日,为加强合肥市自持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盘活存量租赁住房资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规范自持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自持租赁住房的租赁经营行为实行市场化调节机制,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水平协商确定。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方式逐月收取租金,不得以租代售或变相出售自持租赁住房。
此外,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租赁住房以租代售或变相销售的,由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据《关于修订印发<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房〔2023〕32 号)等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查处。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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