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支持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期限最少5年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11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主要包含适用范围、房源筹集方式、项目认定、运营模式、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内容。《实施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方案》支持各级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不含自然人)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根据各类市场主体持有资源情况,将房源筹集方式分为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纳管4种方式,在报经批准后,建设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运营单位方面,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委托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进行运营。在运营管理方面,筹集到的房源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在运营期限方面,根据房源筹集方式,分类确定运营期限,存量住房改造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不低于10年;租赁住房纳管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不低于5年或10年。运营期限自房源投入运营启动配租时起算。
租赁住房纳管项目中,产权单位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按照该房屋建设类型(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明确最低运营期限;非产权单位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且不低于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运营期限应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的自持年限且不低于5年。
运营期满后,可续期或退出,退出后可选择作为市场租赁住房或恢复为原用途使用。运营期满后需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续期申请,续期应至少不低于5年。运营期满后不再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经批准后可恢复为原用途使用或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恢复为原用途使用不再作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的,停止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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