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实施细则: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细则》将于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7月15日,为进一步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渠道,盘活存量资源,福州市发布《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该《细则》将于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明确准入门槛:五类情形禁止改建
《细则》规定,改建项目须权属清晰、结构安全、消防达标,且不得为以下情形:
已纳入政府征收或储备计划;
未完成税收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
安全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
存在查封、异议登记等权属限制;
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建筑。
严控改建标准:规模≥50套且≥1500㎡
改建需满足四项核心要求:
1.规模合理:单项目不少于50套(间)且总建筑面积≥1500㎡,需以整栋或整层为单位改建;
2.安全达标: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和消防技术评估,严禁混合设置生产、仓储等非居住功能;
3.标准规范:宿舍型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型执行《住宅建筑规范》;
4.运营透明:产权人需承诺“不分割登记、不转让、不以租代售”,并接受年度全覆盖检查。
审批提速:5个工作日完成联合审查
流程分为三步:
1.申请受理:产权人向区保租办提交改建方案、安全鉴定报告、消防评估等材料;
2.联合审查:区保租办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查,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核发认定书;
3.施工验收:凭认定书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后由区保租办联合验收。
政策红利:土地性质不变、免补缴价款
改建期间不改变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若因城市规划需拆除,按原用途补偿。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时,产权人需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并提前申请,取消水电气价格优惠后恢复原有用途。
强化监管:安全责任终身追溯
产权人、运营主体需承担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等机构负终身责任。运营方须建立应急预警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检查,确保居住安全。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政策将有效激活“沉睡”资产,预计年内首批改建项目将提供超2000套小户型房源,重点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助力福州打造“宜居宜业”城市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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