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博弈 酒店收取"包间费"何来霸王条款?
应不应该收取“包间费”,当消费者用脚投票时,级别再高的酒店也会放下身段。一句话,一切还是让市场主体去博弈吧。
5月21日,备受关注的成都消费者刘先生要求酒楼退还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判决刘先生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包间费到底该不该收?是不是霸王条款?
关于“包间费”问题,餐饮业与消费者博弈多年。一些评论者认为,消费者一方有权拒付包间费。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以成都消费者刘先生要求酒楼退还包间费一案为例,酒楼如没有在刘先生消费前明确告知要收包间费,那么酒楼收取包间费肯定与法理不合。但在酒楼明确告知,并且为刘先生提供差异化服务时,酒楼收取包间费是合理的。
这不难理解,当酒楼明确告知时,那么刘先生有两种选择:或不进入这家酒楼的包间消费;或接受“包间费”,仍继续进入这家酒楼的包间消费。显然,消费者不能不接受“包间费”,却非要在该酒楼的包间消费。
买卖自由、双向选择,理应双方自愿。当消费者不接受商家的条件时,商家有权拒绝为他提供服务或者销售商品。商家说商品价值1000元,消费者可以对商家要价高嗤之以鼻,不能非要以10块钱的价格买下来不可。
从法理上来说,收“包间费”只是酒楼单方意愿的表达,但这个要求对任何消费者都没有约束力,消费者完全可以不接受,即用腿投票,咱换一家吃饭就是。但消费者有权不接受对方提出的要求,不等于有权强制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
公平或平等的前提是双方的自由。任何一方的自由被剥夺,公平和平等就无从谈起。消费者有选择商家的权利,但商家也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如果酒楼履行了提前告知的义务,而消费者还坚持进入包间消费,那就不能拒绝支付“包间费”。
至于应不应该收取“包间费”,当消费者用脚投票时,级别再高的酒店也会放下身段。一句话,一切还是让市场主体去博弈吧。
0
搜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