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主管私吞酒店9000元
逃匿异地终落网,退赃悔改获轻判 25岁的男青年黄某头脑机灵,做事勤快,是百色一家大酒店的前厅部主管,就在领导和员工都看好他的...
逃匿异地终落网,退赃悔改获轻判
25岁的男青年黄某头脑机灵,做事勤快,是百色一家大酒店的前厅部主管,就在领导和员工都看好他的前景时,黄某却因一时的贪念自毁前程。今年4月,逃匿了半年多的黄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依法逮捕。
去年1月,黄某受聘酒店后,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很快被任命为酒店前厅部主管。同年5月至8月间,黄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从酒店财务部先后3次领取备用金共计9010元,本来应该按规定及时上缴前厅部的收银台。可是,黄某一时贪念作祟,自以为人不知鬼不觉,偷偷将这些单位的款项截下,全部用于自己的个人生活开支。眼看着钱已挥霍完,黄某害怕被查,便悄悄逃到南宁藏匿。酒店发现后遂报案。今年4月3日,南宁警方查明黄某的住处后将其擒获。
破案后,黄某父母为了减轻儿子的罪责,将其侵吞酒店的9010元全部退赔。黄某不仅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并真诚地表示悔罪。
8月10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身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备用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黄其系初次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回赃款,有真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判处黄某拘役5个月。
★法理评析★
按照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所谓“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追究行为人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侵占财物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黄某侵占酒店的钱为901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因其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仅被判处拘役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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