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设施成摆设 房客卫生间被困
2010年4月1日,徐先生来淮安出差办事,当晚入住市区某酒店,晚上11时左右,徐先生在卫生间洗浴完毕后,发现打不开卫生间的门,而当他拿...
2010年4月1日,徐先生来淮安出差办事,当晚入住市区某酒店,晚上11时左右,徐先生在卫生间洗浴完毕后,发现打不开卫生间的门,而当他拿起卫生间内的电话向外求助时,发现该电话没有通话功能。直到一个多小时后,与徐先生同住的房客返回后,才与酒店方一起将徐先生解救出来。酒店方在了解情况后,表明只愿意免除徐先生的住宿费158元,不愿意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其他损失。
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徐先生遂向工商部门求助。经调查,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属实,徐先生被困卫生间的确是由于房门损害导致,而卫生间的电话机无法正常使用也造成徐先生无法向外求助,酒店方的确对被困一事负有责任。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酒店方表示愿意向徐先生赔礼道歉,免除住宿费158元,赔偿其他损失500元。
专家点评
酒店因设施不完善造成房客被困卫生间达1个多小时,造成房客身心疲惫,这一情况已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酒店理应承担对顾客造成的损失
餐饮业、旅馆业向顾客提供服务,按照诚信原则的解释,对接受服务的客人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无论哪种义务,都具有强制性。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所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形。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可以使其赔偿责任成立,但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要看该不作为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如果该不作为不存在就可以完全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酒店应该对客户作出相应的赔偿。(淮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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