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消费“潜规则”何时休?
这些“潜规则”或拐弯抹角、或明目张胆,它们以追逐利益为目的,不公平的对待消费者,是某些企业或行业不便或不敢向社会公开承认,却又长期实行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成文规则或所谓的“商业惯例”。
时不时“下馆子撮一顿”现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有些餐饮商家打着“顾客就是上帝”的旗号,屡屡“欺负”被奉为“上帝”的消费者,不允许自带酒水、设最低包厢消费、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这些“潜规则”或拐弯抹角、或明目张胆,它们以追逐利益为目的,不公平的对待消费者,是某些企业或行业不便或不敢向社会公开承认,却又长期实行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成文规则或所谓的“商业惯例”。
设最低消费缺乏公信力
【关键词】 “最低消费”
【背景】 在大部分的酒店里,顾客如果需要在包厢里用餐,往往会被要求必须达到一定金额的最低限度。若最后消费不足,顾客也将会被酒店方以“最低消费”标准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如果是遇上节假日,商家则会给出一个或数个定好价格的菜单,令顾客被迫“高价”消费。
【解读】 “包厢设置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机构后了解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意味着,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在何处消费以及消费多少,经营者不能限制和决定消费者消费多少的权利,而“最低消费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规定,强制消费数额,对消费者不公平,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商家以“行规”做借口
【关键词】 “开瓶费”
【背景】 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理由是什么?为什么喝自己带来的酒要付50-100元不等“开瓶费”?通过记者对南昌各餐饮场所的走访了解,发现尽管消费者百般抵制,酒水“开瓶费”依旧在收,多家餐饮场所也张贴了“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有些餐饮企业则将“开瓶费”悄悄转为了“服务费”或者“包间费”。而各商家也表示,收取“开瓶费”是“行规”,而且都是在告知了消费者并经过消费者同意的,否则不会“开瓶”。
【解读】 餐饮消费的大部分利润来自酒水消费,这一不争事实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商家强制的做法,“开瓶费”也就堂而皇之地成为了弥补这一利润的“借口”。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胡涛律师认为,酒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酒店的店堂公示,例如‘谢绝自带酒水’等,这些条款相当于一个单方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对消费者无效。”不少酒店在提供服务时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等类似条款,实质上这样的告知没有法律效力,拿出这种类似的店堂公示都无效。
强制性消费花样百出
【关键词】 “强制性消费”
【背景】 “茶位费”“餐具消毒费”“纸巾费”……这种让人云里雾里的收费其实是餐饮中的普遍问题,俨然成了一种“惯例”。不管喝不喝茶,也不管你是否需要餐巾纸,只要进了酒楼吃饭,统一按1-5元/位收取的费用,成为餐饮业的又一“行规”。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协相关人士表示,过去把“纸巾费”列为霸王条款,就是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是餐饮业业内一厢情愿的规定,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细则,因此,一直被餐饮行业作为一种“行规”继续实行。而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是行业组织所制定的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尤其在涉及消费者权益时,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行规没有任何约束作用。因此,想彻底解决强制性消费的问题,就应尽快出台且制定详细的罚则,给消费者一个公平的消费环境。[page]
“发票”是消费者的保障凭证
【关键词】 “发票陷阱”
【背景】 “我不要发票的话,你就给点优惠吧。”不开发票原本是商家逃税的手段,现在却成了消费者打折的“筹码”。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本是大多数商家精心谋划的“业内规矩”,现在却成了许多消费者热衷享受的打折“实惠”。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商家们为了“省”发票最常用的方法是直接打折,或是送代金券等。各种各样的优惠就是为了不让消费者索取发票,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解读】 大部分商家以打折、抹零、赠送纪念品等方式“引诱”消费者在结账时不要发票,这其实是拿国家税款送人情。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定额发票的商家,在购买发票时就已经提前交税,一些商家为了躲避税务机关的监控,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便以各种办法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而每个公民都有纳税和协助纳税的义务,不能因贪图小便宜不要发票。在我市遇到商家拒开发票时,可以拒绝付款并及时举报,一旦消费者举报属实,税务部门会及时兑现举报奖励金。
如何投诉?
商品的质量问题投诉,必须到消协所在地投诉。投诉时带好发票等凭证、实物等。然后口头叙述该争议发生的前因后果,大致可按书面投诉条理进行,对消委会接待同志的提问,要实事求是地回答,不管是书面投诉还是口头投诉,都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全面。
如何搜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所以在维权时消费者应当搜集,能够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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