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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出具收费清单,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企业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分期付款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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