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4A及以上景区自驾费按车收 5座及以下不超过120元/车
旨在优化旅游环境、惠及游客。
8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全区4A级及以上涉收取自驾服务费的旅游景区,对收费模式和标准作出优化调整。各景区制定方案并按程序报备后,将原按"人"收费、按"车"收费全部调整为按"车"收费。
新标准按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分档:5座及以下不超过120元/车,6至7座不超过180元/车,8至19座不超过300元/车,20座及以上不超过600元/车。原按"人"收费调整为按"车"收费的景区,新方案不晚于8月20日0时起执行,过渡期内价格均不超过30元/人;原按"车"收费的景区,新方案不晚于8月12日0时起执行,不设过渡期。各景区新方案将于近日向社会发布。
此次调整以"按车计费"替代"按人计费",旨在优化旅游环境、惠及游客,对自驾游占比高的新疆景区而言,将直接降低多人数家庭及团队客群的单次入园成本,也有助于规范景区车辆服务收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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