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业增值税迎三大变化 旅行社购进餐饮服务等可抵税

迈点网 · 迈迈 · 2026-09-09 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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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运营企业应尽快检查自身政策适用情况。

  今年起,增值税法及相关配套规则正式实施,文旅行业迎来三项与日常经营直接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变化,涉及进项抵扣、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以及游览场所配套项目的计税口径。对旅行社、景区运营企业而言,准确理解规则调整,是合规申报、合理降低税负的前提。

   第一项变化是旅行社购进餐饮等服务可以抵税。此前增值税相关法规明确,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旅行社为客户采购的餐饮服务等进项税额因此无法用于抵扣。今年起施行的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调整,将不得抵扣的范围限定为纳税人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业内解读认为,这意味着若购进的餐饮服务等并非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应税交易相关,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以旅行社采购团餐为例,餐饮服务被整合进旅游产品对外销售,既不是企业自身消费,也不属于请客招待,而是旅行服务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因此,这类购进业务在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项变化是景区免费开放日等门票收入不再缴纳增值税。此前,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需视同销售服务,参照正常门票价格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不再沿用“视同销售”表述,改为“视同应税交易”并调整了具体范围,景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也就是说,此类活动无需再缴纳增值税;同时,相关无偿提供服务行为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第三项变化是游览场所内配套项目需按文化服务申报纳税。部分旅游景区内设有索道、摆渡车、观光电瓶车、游船等服务,相关收入在申报时,有的企业按交通运输服务申报,有的按旅游服务申报,口径并不统一。今年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游览场所内运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项目取得的收入,统一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税标准方面,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并可在2027年12月31日前享受减按1%征收的阶段性优惠。

   除上述三项变化外,文旅企业还需关注其他配套政策。旅游服务仍可享受差额征税优惠,但须满足相应条件,其中差额征税与进项抵扣不能重复享受。门票免税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免税范围,仅限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即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时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场馆内部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业内建议,景区运营企业应尽快检查自身政策适用情况,对以往可能存在的申报错误主动更正;兼营不同活动的景区应对各类收入分别核算,避免因核算不清导致政策适用错误。针对团餐采购、差额征税、门票免税等特殊业务,宜实行分账核算并留存备查资料,准确区分不同业务场景的税务处理规则,避免因理解偏差造成申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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