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参团岂能掩盖“不合理低价游”之实?
旅游市场乱象一直屡禁不止,云南作为旅游大省更是多次被曝光。究其原因,与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距离较远,交通等成本相对较高有关。
一些旅行社、供应商采取无异于掩耳盗铃的做法,恰好在公众面前暴露了当地旅游行业中的某些“潜规则”。这样的事实,不是禁止一些“难伺候”的和一些“挑刺”的人参团就能掩盖得住的。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家OTA平台上的“云南游”项目中明确规定,记者及河南焦作、驻马店、湖南醴陵、广东揭阳等地人禁止参团,引起舆论关注。这家OTA迅即回应称,相关内容是一家旅行社供应商的产品上线之前的原有条款,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已启动整改措施:对违规产品立即下线整改,并对被曝光的旅行社依据平台规则进行相应处罚。
这家直营兼平台型OTA,不仅有自营的旅游项目、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也是一个为诸多旅行社供应商提供产品展示、销售的平台。此次被媒体曝光的产品并非这家OTA自营,而是由其他供应商提供。毕竟“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要想杜绝这些不良行为,现实中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这家OTA对相关供应商及其产品毫不手软、绝不姑息、及时处理的做法,体现了其作为平台应有的监管责任,值得肯定。当然,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加大对供应商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力度,维护平台的健康生态环境,是各个OTA平台的必修课。
那么,这家供应商不接受一些群体参团的行为究竟是否违法呢?
在认真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请教了相关领域的律师之后,笔者认为,这家供应商的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分析:
其一,旅行社供应商不接受一些群体参团的行为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但并不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法同时规定“强买强卖情节严重者可获罪行——强迫交易罪。如果在强迫交易中还有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则是数罪并罚。”由此可见,在旅行社和游客之间进行的民事交易行为中,双方都不能强制交易,既不能强卖,也不能强买,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缔结合同进行交易。作为经营者,旅行社拥有选择不与某个群体进行交易的权利。因此,如报道中提到的这家供应商“规定记者及河南焦作、驻马店、湖南醴陵、广东揭阳等地人禁止参团”并不违法。
其二,通常旅行社的某些产品如果不接受特定群体报名参团,一般说来就意味着这是“零负团费”模式操作的“不合理低价游”,这就涉嫌违反旅游法。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根据市场监管的经验,旅行社的“零负团费”产品通常限定某一年龄阶段群体的参与或进行加价,主要是针对老人、儿童。这两类人往往购买力较弱,旅行社对这两种群体的拒绝往往暗示着产品可能属于“不合理低价游”,也就是说商家在以“零负团费”的操作模式运营。至于限定某些职业,如记者、律师或某些地方的人士报名参团,商家为何有钱不赚?事实上,这可能是旅行社在对这些群体的消费意愿、购买能力等进行评估后做出的决定,还包括因为记者这个群体的话语权以及律师这个群体的维权能力对旅行社涉嫌违法的经营行为构成极大压力。
旅游市场乱象一直屡禁不止,云南作为旅游大省更是多次被曝光。究其原因,这与云南的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距离较远,交通等成本相对较高有关。旅行社如果按照实际的成本+利润进行报价,其高昂报价可能直接让很多游客“望而却步”,所以不少旅行社通过“零负团费”操作模式,大幅降低直观报价,等游客参团到达目的地后再通过诱导甚至强迫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等方式弥补损失、谋取利润。
旅行社行业竞争激烈,这是导致旅游市场出现乱象的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相当数量的旅游者过度迷恋低价,不愿为高水平的服务买单,这使“不合理低价游”等乱象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云南旅游市场的红火对游客、对旅游行业、对当地政府都是好事,但当地一些旅行社、供应商采取无异于掩耳盗铃的做法,恰好在公众面前暴露了当地旅游行业中的某些“潜规则”。这样的事实,不是禁止一些“难伺候”的和一些“挑刺”的人参团就能掩盖得住的。
当然,整改措施、市场监管需要继续加强,只有旅游消费者不再一味贪图低价、愿意为物有所值的产品与服务买单,旅游市场才会走上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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