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华:入境游大热背景下对于文旅项目合规运营问题的探讨
来华的外国人中固然有一部分是基于商务需求入境,但更多的入境需求还是主要集中在旅游方面
(迈点专栏 张中华)随着我国免签以及过境免签政策的优化,入境游正在逐步恢复往日活力。
国家移民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在7月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上半年全国各口岸入境外国人1463.5万人次,同比增长152.7%。其中通过免签入境854.2万人次,占比52%,同比增长190.1%。国家移民管理局预计今年下半年外国人来华热度将持续升温。
来华的外国人中固然有一部分是基于商务需求入境,但更多的入境需求还是主要集中在旅游方面。这一方面得益于我国不断扩大的免签范围,极大地便利了外国游客的出入境手续,另一方面,借助于海内外社交媒体平台的助力,特别是外国博主的视频宣传,使中国旅游在全球旅游市场范围内更具吸引力。
随着入境热的兴起,我们看到各个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团体纷纷出台关于便利外国游客来华旅游的指导政策或者倡议书,旨在引导国内各类文旅项目做好接待外国游客的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优化出入境管理、倡议持续提升接待能力、注重涉外人才培养等。
诚然,入境热对于国内文旅项目而言是一次良好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在经历疫情洗礼的三年之后,国内文旅产业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很多变化,大部分的文旅项目在过去三年时间里以国内游客为绝对目标群体,由此导致很多文旅项目可能并不具备充分的接待外国游客的能力。该等能力的欠缺不仅体现在语言能力方面,更多的体现还在国际化思维的缺失、对于异域文化缺少必要的理解与包容,以及在涉外旅游服务合规方面的准备不足。
事实上,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国内对于外国人的特殊监管规定越来越少,历史上很多针对外国人出台的管理规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特别是在旅游活动范围内,只要不存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问题,原则上不会也不应当对外国游客在华旅游活动进行干预。但基于保护国家主权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国家对于出入境以及可能涉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特殊方面仍需设置对于外籍人士的特殊监管规定。对于国内文旅项目的运营主体而言,一方面应当保证外国游客如同国内游客一般正常享受旅游商品及服务,另一方面作为涉外旅游服务提供者及受监管的市场主体,应对涉外旅游服务项下的特殊合规要求有所了解,逐步加强涉外合规服务意识,以避免在涉外旅游服务提供过程中出现合规风险。
基于在涉外法律问题方面的服务经验,并结合近期密切接触的多个文旅项目在接待外国游客时碰到的典型问题,笔者在此就文旅项目涉外服务合规问题进行简要分享,供与业内人士进行探讨。
1. 出入境管理问题
现行法律中对于外国人最典型的监管要求体现在“入境”及“出境”方面,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对于外国人出入境问题进行了系统性地规制。可能有的读者会产生疑问:出入境问题应当是由签证机关或者边防检查机关进行管控的,国内文旅项目运营主体应该不需要参与其中吧?
的确,外国游客的出境及入境管理职责归属于国家有关执法部门,涉及签证机关、边防检查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多层次的监管。但与此同时,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负责接待外国游客的文旅项目也负有一定程度的合理审查及协助管理的义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注意到,实践中,国内一部分文旅项目运营主体对于上述法律规定几乎没有任何概念,忽视自己应当负有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另外一部分文旅项目运营主体可能对于上述规定一知半解,担心因接待外国游客而承担过重的审查义务,因此比较抵触接待外国游客,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应当出现的。
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执法部门如何尽责,都不能确保所有外国游客都是合法入境的,不同形式的偷渡及非法居留等问题始终存在。因此,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国内接待外国游客的文旅项目需要承担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即在发现其接待的外国游客可能存在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居留等问题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向边防检查或者治安管理部门进行通报,以避免构成容留非法入境人员等情形。
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文旅项目的审查义务不宜过分苛责。通常情况下,国内文旅项目的审查义务应限于对外国游客旅游证件形式合法性的审查,即形式上符合签证要求。例如,就常见签证类型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对此,文旅项目运营主体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形式审查能力,从而满足基本的合法审查要求。
2. 住宿登记问题
住宿登记是(涉及住宿服务)文旅项目需要重点关注的合规问题。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但由此带来的影响是,部分酒店不知如何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或者担心因住宿登记不合规而带来行政处罚,继而出现不愿接待外国游客的情形。在近期的新闻中,我们确实也看到了类似情况,好多外国游客反映酒店以“不具备涉外资格”“不知道如何将信息录入系统”为由拒绝其入住,“在小城市,或入住快捷酒店更是如此”,造成诸多不便。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移民局)也进行了积极回应,要求旅馆业不得以无涉外资质为由拒绝接待境外人员,指导监督旅馆业进一步改进涉外接待服务能力,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并且也将进一步优化旅馆业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服务工作,便利境外人员住宿登记。
对于国内涉及住宿服务的文旅项目而言,既不应当简单粗暴地排斥接待外国游客,同时也应当正确认识并积极地履行相应的住宿登记义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其中提及的“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即“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这能见,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游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根据《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住宿登记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登记事项包括:英文姓名、中文姓名(选填)、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停(居)留证件种类及号码、来华事由、工作机构、住址、入住时间、拟离开时间、本人联系方式、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备注等。
通常情况下,当地公安机关会就外国人住宿登记事宜给予相应指导,国内文旅项目有任何疑问也可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探讨。在目前多部门联合进行回应及支持的背景下,相信外国游客的住宿登记问题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优化。
3. 信息处理问题
国内文旅项目接待外国游客时大多都会涉及到实名认证的问题,部分提供沉浸式、互动式体验的文旅项目可能会更多地涉及到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传输等方面的问题。对此,国内文旅项目应正确认识并谨慎处理个人信息及注意数据合规等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外国游客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需要提请文旅项目运营主体注意的是,相较于国内近些年才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况而言,欧洲、美国等国家通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更为严格,民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敏感度也更高,因此,国内文旅项目在处理外国游客个人信息时需要更加谨慎,避免因处理信息不合规导致相关争议或纠纷。
此外,在某些特殊场景下,国内文旅项目收集的外国游客信息可能涉及到跨境传输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及到跨境争议时,有可能会出现境外司法或者执法机构要求国内文旅项目提供其收集的外国游客个人信息等情形。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数据安全法》均对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所要求的传输情形进行了特殊规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同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基于上述规定,国内文旅项目对于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或者个人信息的请求,不宜直接进行回应,建议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进行报批,寻求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以避免违反国内有关法律规定。
4. 短期演出审批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中外文化的有机融合,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国内文旅项目的演出活动中出现了很多外国面孔,这些外籍人士可能并非游客,而是国内文旅项目基于特殊演艺需求从国外请来的知名表演者。该类演出通常为短期性或临时性的演出,并非属于外国人长期在华就业的管理范畴。但由于文化演出事宜涉及意识形态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对此出台了相应的监管规定与工作指引,旨在引导有关市场主体完成外国人入境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办理程序。
根据文旅部印发的有关通知,针对涉及外国人短期营业性演出的活动,文旅项目运营主体通常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1) 演出举办单位到首演地负责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演出基本信息、人员信息、剧(节)目信息、场次信息等内容);
(2) 文化行政部门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行政审批决定;
(3) 演出举办单位到注册地或者首演地所在的省级政府外事部门办理邀请确认函,若批准文书或工作证明上的演出地不包括演出举办单位注册地,则到首演地所在的省级政府外事部门办理;
(4) 外国演员应当在工作证明上注明的起始工作日期前到申请驻外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逾期,中国驻外签证机关将不予受理;
(5) 外国演员工作时间不超过30日的,免办居留许可,工作时间超过30日的(不超过90日的),入境后30日内到演出举办单位注册地或首演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许可。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原则上外国人在中国任何方式的就业均需事先取得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并且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上述短期营业性演出之所以可以豁免该等要求,是因为现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九条对该等情形进行了特殊规定,即仅适用于“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因此,国内文旅项目如果涉及到外国人用工需求,应当仔细判断是否属需要办理正式用工许可的情况,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以避免出现劳动合规风险,进而遭受行政处罚。
5. 其他特别注意事项
除上述几项重点提示之外,笔者在梳理国内关于外国人在华活动的有关管理规范时,注意到有部分事项仍然存在特殊监管要求。考虑到文旅活动的多样性,笔者在此就部分文旅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简要提示,以便于文旅项目运营主体在运营过程予以适当注意:
(1) 野生动物拍摄
国内很多主打原生态、环保主题路线的文旅项目会提供徒步旅行、亲近自然等体验活动,该类活动也受到很多外国游客的欢迎。但如果涉及到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 博物馆照相
近些年,许多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成为热门“打卡地”,吸引全球各地游客来到“考古现场”感知文化力量。但基于出版权益保护的考虑,国家文物局、外交部曾发布《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对于外国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照相问题进行特别规定,并且在后续的具体说明中提到“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展品,已发表过照片的,可以允许拍照。为保护我出版权益,未发表过的,不准外国人拍照。凡不准拍照的文物,应在文物前标志“请勿照像”的中外文说明。”尽管该文件发布于1979年,但目前仍继续有效,建议考古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等有关文旅项目对此应予注意并进行相应提示。
(3) 来华登山
我国拥有丰富的登山资源,包括多座著名的山脉和山峰,吸引着全球众多登山爱好者和游客,很多文旅项目以此作为切入点开发了丰富多样的登山旅游活动。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登山活动,如果涉及到攀登(一)西藏自治区海拔五千米以上的山峰;或(二)其他省、自治区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的山峰,则应当向国家体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体委书面批准并履行其他手续后方可进行登山活动。如果违反上述办法的有关要求,国家体委或者省、自治区体委视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以及停止登山活动等处罚。
除上述外,尽管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但仍有部分区域并未完全对外国人开放。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将被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文旅项目周边存在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为避免外国游客无意中违反有关规定,建议文旅项目要在接待提示中加入有关提醒,尽可能为外国游客提供更为全面和合规的旅游指引。
总体上,就文旅活动而言,作为展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加强对外交流的重要途径,国内有关部门以及文旅项目的运营主体理应确保外国游客应与国内游客能够享受同等待遇及条件,不应进行过多干预或限制。但基于国家主权安全保障以及正常社会秩序管理的需要,针对外国人的某些特殊规定仍有存续的必要。笔者籍此入境游大热的契机进行简要梳理,一方面是希望帮助国内文旅项目运营主体强化涉外服务合规管理意识,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部分文旅项目运营主体能够破除对于接待外国游客可能带来不确定风险的片面认知,摒弃传统错误思路,大胆敞开怀抱、拥抱广阔的全球旅游市场!
本文系迈点专栏作者授权转载文章,为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注明来源,转载是凝聚网络力量的重要方式,如有争议,请及时反馈至邮箱:news@meadin.com
1
搜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