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热汤烫伤食客自助餐厅应负全责
餐厅客人在走动时与员工碰撞,导致被热汤严重烫伤。那么餐厅和消费者本人在此事件中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据悉,陈佳佳(化名)前往自助餐厅就餐。期间,陈佳佳离开餐桌去看一下自助汤锅里是否有汤,当从放汤处走回餐桌时与自厨房端出热汤的餐厅员工发生碰撞,被热汤严重烫伤。事故发生后,陈佳佳被送往医院诊治,确诊为:全身多处22%Ⅱ-Ⅲ度烧伤(浅Ⅱ度10%,深Ⅱ度10%,可疑Ⅲ度2%)。经鉴定,陈佳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经查:陈佳佳坐的餐桌,距离放汤的台面只有3米的距离。酒店的厨房过道与放汤的台面之间隔着一扇屏风,屏风的两侧是互相看不到的。酒店员工手端热汤快步前行,在屏风拐角处与正往回走的陈佳佳发生碰撞。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评析称,本案的问题是: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受到损害,餐馆酒店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就本案来说,首先,酒店是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为用餐的客人提供一个安全的就餐环境,确保用餐客人的安全,依法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其责无旁贷的责任。酒店员工在端出热汤时快步前行,没有采取使用托盘、推车等较为安稳的送餐方式,行进过程中也没有服务员引路或招呼正在用餐的客人小心,经营者在屏风拐角处亦未对用餐中的消费者作出警示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我们要看受害人陈佳佳小朋友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如有,则可以减轻酒店的责任。本案中,自助餐厅是敝开式的,菜、汤、主食、饮料排放在固定的台面上,由用餐的客人自由取用。用餐的客人不断地来回走动去取菜、汤等食物,这是自助餐厅区别于其他餐厅的显著特点。陈佳佳在在餐厅用餐区内的自由走动,没有快跑,也没有冲撞他人,属于合理举动,并无不当。其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酒店并没有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因此,本案中酒店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酒店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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