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发布指引 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健康发展
回收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确无可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以用于其他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7月15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以下统称为《指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行规范和引导。
《指引》在规定原始权益人应当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业务范围涉及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情形下的业务隔离要求。
《指引》明确对满足基础设施基金上市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且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灵活确定运营年限要求。
《指引》规定,回收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确无可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以用于其他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同时,也严格了回收资金管理,切实防范资金违规流入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领域。
同时,《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和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制定适宜的运营管理机制,提高运营效率,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运营管理专业化。并做到及时披露原始权益人业务独立性情况、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依据和历史运营数据,以及回收资金使用安排等信息。
目前,全国首批2单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项目已经获沪深交易所通过。7月11日,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项目获深交所通过。7月14日,中金厦门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获上交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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